章 第二节 商品的品质
   
     

 

   
 
四、品质条款的规定

  合同中的品质条款(Quality Clause)是一项主要条款,它是买卖双方对货物的质量、等级、标准、规格、商标、牌号等内容的具体规定,同时也是商检机构进行检验和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品质纠纷案件的依据。因此订好品质条款有着重要的意义。
  订立品质条款应注意的事项:
  1、 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
  在国际贸易中,为了避免因交货品质与买卖合同稍有不符而造成违约,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可以在合同品质条款中做出某些变通规定。主要有下列几种:

(1)

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或其他类似条款。在凭样品买卖的情况下,为了避免事故和便于履行合约,卖方可要求在品质条款中加订“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quality to be considered and being about egual to the sample)。

(2)

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品质公差是指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产品的质量指标出现一定的误差有时是难以避免的(如手表,每天出现几秒钟的误差,应算走时正常)。这种公认的误差,即便合同没有规定,只要卖方交货品质在公差范围内,也不能视作违约。但为了明确起见,还是应在合同中订明一定幅度的公差为好。例如,尺码或重量允许有“±3~5%的合理公差”。

(3)

品质机动幅度(Quality Latitude)。即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在一定幅度内有灵活性。关于品质机动幅度,有下列几种订法:(1)规定一定的范围。如湿度:5%~10%。(2)规定一定的极限:如羊毛含量最少98%(wool 98% minimum)。(3)规定上下差异,如羽绒含绒量16%,上下1%(1% more or less)。

  2、 正确使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在进出口贸易中,由于商品千差万别,表示品质的方法要视具体商品而定,规定品质条款要注意科学性、合理性,要防止订入对单方面有利的品质条款,而且尽量明确、具体,不宜采用诸如“大约”“左右”等之类的笼统含糊的字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