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土地制度的产生与演变
一、 土地所有制度的含义及其产生与发展
所谓土地所有制是指人们在一定社会制度下拥有土地的经济形式。是整个土地制度的核心,是土地关系的基础。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所拥有的、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排他性专有权利。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体现形式。
土地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土地占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权、土地处分权。
二、土地所有制的法律形式
土地所有权证书(地契)上要载明:
(1)土地位置(坐落)
(2)四至
(3)面积
(4)地形
(5)周围情况
(6)土地质量等级
(7)土地价格等。
三、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制度
土地所有权的让渡和转移是土地所有者处分权能的体现,其转移和让渡一般是有偿的(土地买卖),有时可以是无偿的(赠与、遗赠等)。
四、土地所有制的改革
国家政权不仅可以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加以一定的限制,而且在必要时可以通过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量对土地所有制进行普遍的改革,常称之为土地改革。
五、土地使用制的含义
土地使用制
是对土地使用的程序、条件和形式的规定,是土地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土地使用权
是依法对一定土地进行利用、管理并取得收益的权利,是土地使用制的法律体现形式。只要存在土地所有权,土地的使用从来都不是自由和任意的。
六、土地使用制和土地所有制的关系
土地所有制决定土地使用制,而土地使用制虽然具有相对独立性,但反映、体现土地所有制,还是实现和巩固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和手段。
七、土地使用制的分类
按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互关系分:
两权合一
如中国土改前的自耕农、经营地主以及农业合作化后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等。
两权分离(有偿使用制、无偿使用制)
如地主与佃农、资本主义土地所有者与租地农业资本家及目前中国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农户等。
八、土地租佃关系的性质
在土地“两权”分离条件下所实行的土地有偿使用制,无论其具体形式如何,实质上都是土地的租佃关系。
土地的租佃关系的性质因社会性质和土地所有制的不同而不同,反映着不同的阶级关系和产品分配关系。
九、土地使用制的法律形式
在实行各类土地租赁的情况下,双方都要签订土地租赁契约。
土地租赁契约需要载明:土地坐落、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地租数额、双方权利义务和撤佃条件等。
目前,在中国城市普遍实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限期、有偿出让与转让制度,也要签订土地合同。
十、建立土地国家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土地国家管理制度,是国家对全国(或某一区域)的土地,在宏观上进行管理、监督和调控的制度、机构和手段的综合。
常称为土地管理体制,是指土地管理机构的设置、行政职能权限的划分及土地管理的基本运行方式和原则的总称。
是土地管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建立土地国家管理制度是必然选择,这是由土地一系列的经济社会特性所决定的
(一)
土地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二)
土地供给的稀缺性
(三)
土地利用后果的巨大社会性
十一、土地国家管理的内容、目的、任务与手段
1、土地国家管理的基本内容:
(1)
土地权属管理
是指国家确认和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及调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一种管理,其中包括国家对土地所有权的必要限制。
(2)
土地利用管理
是指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采用行政的、经济的和规划计划等手段,确定并且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方式,以保证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一种管理。
2、土地管理的基本目的
维护已经确定的土地所有制和使用制,即维护代表一国统治阶级利益的土地所有制及其相应的土地关系。
3、土地管理的具体任务
(1)
保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2)
调整土地关系
(3)
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必要限制
(4)
保证土地资源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各个使用项目上的合理分配与有效利用
(5)
实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并正确课收土地税收,保证国有土地的税收归国家所有。
4、为了实现土地国家管理的上述任务,必须运用一系列手段,主要手段包括:
立法手段、经济手段、技术手段、行政手段、政策手段、计划规划手段、司法手段、教育与科研手段。
十二、土地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功能分工
基本上分为两大类:分类分级管理模式和垂直统一管理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