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各国土地制度比较

一、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土地所有制

 

一个国家全体人民或集体共同拥有土地所有权,具体由国家来代表全民(集体)拥有属于全民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主要存在于朝鲜、越南、匈牙利等国。

越南的土地归全民所有,不允许土地集中到个人手中。1986年改革,把土地本身与土地使用权分开。

匈牙利原来法律规定,国营农场和国有企业可以购买集体土地,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就无权购买国家的土地,但可以免费长期使用。1987年开始改革。

二、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土地所有制

土地所有权可以私有,并允许买卖,土地交易方式和交易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

主要存在于美国、日本等国家和我国的台湾省。

美国

土地有三种形式:私人所有、联邦政府所有和州政府所有,分别占美国国土的58%、32%和10%。

如果把私人、联邦政府、州政府看成在经济上平等的经济主体,则美国的土地制度是土地私有制;如果把州政府和联邦政府所有与国家所有联系在一起,则可看成是以私有制为主的混合土地制度。

美国的土地所有权是清晰和明确的,是更经济意义的财产权。

美国不同的地区,土地所有制状况并不完全相同。(在阿拉斯加州,联邦政府拥有或控制该州96%的土地。)

日本

现行的土地所有制分为三种形式,即国家所有、公共所有、个人与法人所有,各占日本国土总面积的23.7%、5.6%和70.7%。

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地方政府拥有的土地,不称为国有土地,而称为公共所有土地。

土地制度与美国的非常相似。

三、由国家控制的土地所有制

土地属于国家(或皇家)所有,使用土地通过批租获得,国家控制土地最终权利并获得大量批租收入。

主要存在于英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家。

英国

现行的土地所有制很特殊,土地所有权观点非常特别。自1066年以来,英国的全部土地在法律上都归英王或国家所有,即英王(国家)是唯一绝对的土地所有人,个人、企业和各种机构团体仅拥有“土地的使用权”。

但此“土地的使用权”可分为:

自由的土地保有权——永业权(Freehold)

有期限的土地保有权——业权(Leasehold)

加拿大

作为英联邦成员之一,仍保留着英王是加拿大国家元首的名义,在土地问题上,也仍保留着法律上加拿大的全部土地与英国本土一样,最终所有权均属于英王。

但现行土地所有制形式与英国又大不相同,而与美国的土地所有制相似,分为联邦公有、省公有和私人所有三种形式,分别占国家土地总面积的40%、50%和10%。

私有土地比重小,但主要分布在城市、良田及牧场等经济效益较好的地带。

新加坡

在独立前也是属英国统治的,因此土地的所有制和使用制基本上是由英国政府规定的。

目前,国有土地占国土总面积的80%,私人所有土地占国土总面积的20%。

其中国有土地具体又可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国有土地,约占国土总面积的53%;二是公有土地,约占国土总面积的27%。

四、各国(地区)土地管理制度比较

 

1、分层次管理模式

这类国家或地区,目前的土地所有制基本上以私有为基础。因此,土地行政管理是以保护私有制为前提,进行分门别类或分层次管理。

又可分为“分层按类管理模式”和“分级按类管理模式”两种类型。

分层按类管理模式

基本特点是,中央不设集中统一的土地行政管理机构,而是由各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设行政机构,对全国土地分门别类或分层次地进行各负其责的管理。

这类土地管理体制主要存在于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

分级按类管理模式

基本特点是,中央不设集中统一的土地行政管理机构,而是在地价昂贵的情况下,按土地利用类型进行分级管理,以充分发挥有限土地的生产效率。

这种土地形状管理体制,存在于西欧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芬兰、英国等。

2、统一垂直管理模式

这种管理模式的基本特点是,由于土地不足、人多地少,实行自上而下的统一垂直管理,以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主要存在于日本、俄罗斯和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

3、多部门管理模式

实行此种管理模式的国家一般地处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国情十分复杂,经济发展水平千差万别。但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经济建设处在发展阶段,土地所有制以私有制为基础。

土地行政管理权限及其机构与职能仍以保护、巩固私有制为前提。

印度、巴西等国家均属这种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