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土地产权制度

 

土地产权是指存在于土地之中的排他性完全权利。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土地制度对土地利用的种种约束也表现为土地产权的约束。权、土地继承权、地役权等多项权利。土地产权是土地制度的一个核心问题。

土地产权制度在土地经济学中又称地权制度。

一般定义为:人们因利用土地由国家或社会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关系,亦即其内在有关土地占有和利用的规范。

其涵义和涉及的权能很广泛,表述不一致。

我国现行土地产权制度应包括: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使用经营权制度、土地租佃(赁)制度、土地抵押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

 

一、土地所有权

(一)定义: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使用和处理其土地的权利。

(二)基本属性:

(1)    土地所有权的完全性

(2)    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

(3)    土地所有权的恒久性

(4)    土地所有权的归一性

(5)    土地所有权的社会性

二、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依法对一定土地加以利用并取得收益的权利,是土地使用制的法律体现形式。土地使用权是与土地所有权有关的财产物权。

土地使用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依法对土地的实际使用,包括在土地所有权之内,与土地占有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是并行的关系。

广义的土地使用权是指独立于土地所有权能之外的含有土地占有权、狭义的土地使用权、部分收益权和不完全处分权的集合。

三、土地租赁权

是指承租人占有租赁物而为使用收益之权能。

土地租赁人为取得土地租赁权就必须向出租方缴纳地租,无论出租方是土地所有者还是土地使用者。

土地租赁一般可分为有限期的或无限期的两种。

四、土地抵押权

(一)定义

土地抵押权是土地受押人对于土地抵押人不移转占有并继续使用收益而提供担保的土地,在债务不能履行时可将土地拍卖价款作为受清偿的担保物权。

(二)性质

1、土地抵押权的优先清偿性

2、土地抵押权的权属性

3、土地抵押权的不可分性

五、地役权

是在土地所有权上设定的一种他项权利。土地所有人为了其毗邻土地的权益,有义务允许他人在其土地上的某中行为。

六、地上权

地上权是用益权的一种。即在他人土地上设定其使用土地的权利。

七、土地发展权

土地发展权是发展土地的权利,是一种可与土地所有权分割而单独处分的财产权。具体说,土地发展权就是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