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地租理论在中国的应用
一、社会主义级差地租
(一)社会主义级差地租存在的条件和原因
首先,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形成级差地租的客观物质条件仍然存在。我国土地肥沃程度和位置以及连续投资劳动生产率仍然存在着相当的差异;其次,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仍然存在着形成级差地租的社会经济条件。我国尽管已经实现了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但土地分别由各个国营和集体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使用,有限的资源分别由他们经营使用就必然形成经营上的垄断。在土地所有权存在的条件下,当这种经营垄断与土地的差异结合在一起时,级差土地收入就必然转化为级差地租。
(二)社会主义级差地租的性质与特点
社会主义级差地租反映在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条件下,国家、企业和个人对超额利润的分配关系,它表明为地区间和单位间经济收益的某些差别。社会主义级差地租的实体不再是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特定部分的转化形式,而是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由土地条件优越的企业单位的劳动者创造的超额利润。
(三)社会主义级差地租的分配与归属
原则上讲,社会主义级差地租主要应归土地所有者所有,但由于级差地租的形成是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而在对这部分价值进行分配时,要统筹兼顾,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这样才符合社会主义原则,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土地集体所有制条件下:级差地租Ⅰ主要应归土地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级差地租Ⅱ主要应由承包农户所得。同时,应把级差地租Ⅰ和Ⅱ的一部分归于国家。
土地国有制条件下: 级差地租Ⅰ应全部归与国家; 级差地租Ⅱ在租期内主要应归于土地使用者—企业或个人所有,国家也应得到一部分。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分配和调节级差地租,如:价格、税收、收费、财政与信贷
二、社会主义绝对地租
(一)社会主义绝对地租存在的条件、来源及原因
1.从绝对地租形成的条件和来源
2.从绝对地租形成的原因分析
3.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分析
(二)社会主义绝对地租的具体形式
1.国有土地出让(或出租)给国营企事业单位或非国营单位、企业或个人使用:采取土地出让金(或租金)的形式,向国家交纳地租(包括绝对地租);
2.集体所有土地出租给国营企事业单位:国营企事业单位向集体支付租金(包括绝对地租);
3.国营企事业单位之间相互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土地转让费(包括地租和土地投资利息)形式支付地租;
4.集体单位之间相互转让土地使用权:以租金的形式支付地租;
5.集体土地承包(或租赁)给农户经营使用:集体以“提留”、“土地承包费”、“土地租赁费”等形式收取地租(包括绝对地租);
6.农户之间的土地转包:以土地转包费(其中包括部分绝对地租)等形式进行经济补偿;
7.在经济特区或开放城市,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使用中国国家土地:以土地使用费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形式支付地租(包括绝对地租);
三、社会主义城市地租的特点及其来源
(一)城市地租的特点
1.城市级差地租的差幅进一步扩大了;
2.土地所有者对地租量的决定更加处于被动地位;
3.特殊地段的垄断趋势日益加强,地租和地价类似天文数字。
(二)城市地租的来源
城市级差地租来源于城市土地不同区位的级差收益;城市绝对地租量下限是不能小于该区同等面积土地支付的农业地租量,上限是不能大于使用该土地企业的全部超额利润。
四、社会主义制度下地租范畴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地租范畴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理论依据;
2.地租是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经济杠杆;
3.地租是制定产品价格的重要依据;
4.地租是制定土地价格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