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土地市场

一、名词解释

1、土地市场

是指土地这种特殊商品在流通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总和。

2、土地市场的微观管理

是指国家通过法律的、行政的等手段对土地进行统一的规范与管理,保证市场主体公平交易、平等竞争,以发挥土地市场机制的正常调节功能。

二、问答题

1、简述中国土地市场的特点。

1)垄断性(2)权利主导性(3)不完全性(4)地域性(5)土地供给弹性小。

2、土地市场宏观管理的任务和内容有哪些?

1)保护土地资源和良好的生态环境(2)实现土地优化配置(3)保证土地价格的基本平稳。

3、现阶段中国土地市场的机能是什么?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在土地无偿使用制度下,土地利用极不合理。在农村,不是按其自然条件、经济条件来安排生产,而是搞“小而全”,或只顾眼前利益进行掠夺性使用;在城市,行政划拨,无偿使用,因而土地使用上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现象相当严重。在位置极佳的市中心地带,用地单位很多不是经济效益最高的商业企业,而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城市规划难以实现;商业区、住宅区、行政事业办公区等零碎散乱,极不利于城市经济的发展;重工业生产基地不是安排在原料产地,而是设在人口密集的城市内;土地资源利用状况如此,其利益也就很难归位。在1988年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国家作为城市土地的所有者,基本上没有向土地使用单位收取地租,因土地位置优越而形成的超额利润,完全由企业(使用者)得到,利益主体严重错位。这种弊端只有通过建立土地市场来解决。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宏观分配和微观流动,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地租能真正地归土地所有者所有,而投资土地的利益又能为使用者所得。这样,不但达到节约用地的目的,而且能实现土地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2)调整产业结构,实现宏观调控

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合理的产业结构。土地市场的建立,为产业结构的调整提供了有力的杠杆。国家通过对土地市场的干预,提高或降低某类用地的价格或租金,就为调整产业结构提供了土地保障。比如,国家为了促进原材料工业、能源工业的发展,可降低其用地价格,以此提高其生产利润,促进其扩大再生产;倘若要压缩楼堂馆所的建设,就可提高其用地价格,以减少其生产经营利润,抑制其发展。

3)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土地市场的发展,必定加速房产市场的形成。没有土地市场,而只对住宅实行商品化经营,是不可能使房产市场正常运转的。建国以来,我们在城市建设(包括住宅建设)上投入了巨额资金,但由于实行土地无偿使用方式,不但巨额投资收不回来,而且每年还得支付大笔维修费,使得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十分匮乏。同时,随着城市扩大,人口增长,住房困难户越来越多,城市用地也日趋紧张,使房地产业处于恶性循环中。而土地市场的开辟,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行,就可使国家收回投资,并提供大量的城市建设资金促进房地产业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4)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着商品经济。为此,就得建立各种市场,如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劳务市场、技术市场、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等。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的一种,自然不能游离于市场之外。在产品和生产资料由市场调节的情况下,土地的行政划拨、无偿使用,不但不能使生产资料(土地、资金、设备)与劳动形成最佳组合,产生最佳效益,而且会使企业之间竞争的条件不平等。这对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完善、价值规律调节作用的发挥极为不利。因此,作为整个市场体系中不可缺少的土地市场的建立,无疑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4、试述中国开放土地市场的必然性。

几十年来,中国城市土地一直是实行行政划拨、无偿无限期使用制度。这种土地使用制度,使城市土地得不到合理利用,城市规划难以实现,企业对土地多占少用、占而不用,其利用效益非常低下,而无偿占用好地的企业却能得到级差土地收益。种种弊端已使这种土地使用制度进入死胡同。因而,自80年代以来,各城市相继改革,开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并进而在一些开放城市和沿海地区开放土地市场。事实证明,逐步开放土地市场,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其必然性。

(1)土地市场是土地有偿使用的载体

土地有偿使用,不单是为了在经济上实现土地所有权、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而主要是为了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使其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土地必须进行流转,而用经济手段、市场机制来加以实现,必须开放土地市场。因此,要实行土地有偿使用,也就必然要开放土地市场。   

(2)土地市场是发展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

在商品经济体系中,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只有进入市场,才能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配置。同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各企事业单位用地数量经常发生变化,有的企业倒闭,土地需要转移;有的企业生产扩大,土地需要增加。但行政划拨的土地分配制很难适应这种多变的现实,从而造成好地得不到好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此外,在商品经济运行中,如果土地这一生产要素没有价格,则价值规律就会以扭曲的形式发挥作用。

因为,企业没有地租、地价的压力,在企业产品成本中体现不出来,使企业利润与企业经营水平不相符,从而使整个价格体系失真,商品经济的发展就必然受阻。因此,企业经营机制的转移,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必须开放土地市场。

(3)土地市场是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

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有赖于建立完整统一的市场。完整统一的市场主要包括:生产资料市场、消费品市场、劳务市场、资金市场、技术市场、房地产市场等等。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在现实中,首先建立起来的是消费品市场,而后有资金市场和劳务市场,大部分生产资料(如原材料、燃料等)都进入了市场体系。如果土地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游离于市场之外,首先是消费品的价格难以按正常的生产成本计算;其次是其他生产资料也很难与土地形成最佳组合。土地的行政划拨手段分配与市场机制不能融为一体,双轨运行,势必引起摩擦和冲突。长此以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就难以建立起来。 

5、试述开放土地市场的必备条件。

任何一个事物的产生与发展,都离不开与之相适应的外部环境。土地市场的建立,也同样要求有一个适宜的环境,更何况中国的土地市场是在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土地市场的建立所要求的环境条件就更加严格。这些条件主要是:

1)清理地产、明晰权属。进入市场的土地,要求权属关系清楚,且具有法律效力。土地一经转移,如若地籍不明,则难以管理。解放以后,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放松了地籍管理,加之 60、70年代土地平调频繁,城乡土地权属比较混乱,这就要求对城乡土地进行全面清理,恢复和建立地籍管理制度,须发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证书,建立土地档案,搞清土地权属,为开放土地市场创造基础条件。

2)对城乡用地进行科学的分类、评估。地价的形成是土地市场的关键,而地价的高低,又关系到土地市场的正常发育和发展。只有对土地进行科学的分类评估,地产交易的地价确定才具有科学依据。否则,地价必然混乱失控,这既不利于地价及市场的管理,也不利于土地市场的发展。   

3)硬化国有企业预算,培育市场主体。在中国,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因而,土地使用权的买卖、交易双方绝大多数是公有企业,其中又以国有企业为主。国有企业是国有资产的使用经营者,因此,企业的最终所有权是国家的。在过去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生产资料是依赖国家平价调拨,经营亏损也要由国家负担,企业预算一直处于软约束状态。在这种体制下,土地价格的高低与企业盈亏无关,从而使企业在土地市场中不根据自身的经营能力及土地的真实价值来确定地价,必然导致地价畸形与扭曲。只有割断企业同国家之间这种供给式的关系,硬化企业的预算,才有利于土地市场的健康发育。

4)完善金融市场,发展土地金融业。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地产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业的支持。地产业是一项投资大、回收期长的产业,没有银行支持难以进行。只有土地金融业发展起来,土地市场才能繁荣兴旺。

5)完善土地法规及地政管理机构。为了建立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地产投资者利益及交易双方的权益,解决地产纠纷,抑制地产投机,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等,都需要建立配套的土地法规,同时,也要建立与土地市场相适应的地政管理机构。地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必须面向市场,需要有决策机构和分工细密的执行机构。

6、试述土地市场宏观管理的手段与措施。

国家对土地市场进行宏现管理调控,要以经济手段为主,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等多种手段。其中法律手段是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依据,经济手段是主体,行政手段是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的保证。具体说,对土地市场管理调控的手段和措施主要是:   

1)通过法制手段,调控土地市场开放的范围、规模和程度。

由于我国土地市场还是刚刚开放,市场运行的条件还不完备,加之,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房地产业发展程度差异很大,因此,各地土地市场发育程度差别很大。国家必须根据各地土地市场运行的具体条件,对土地市场的开放作出明确的法律和行政规定,以调控土地市场开放的范围、规模和程度。

如在土地市场方面,考虑到企业、居民的承受能力,国家规定目前主要在东南沿海城市和内地一些大中城市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开放土地市场。目前我国城市土地分配实行市场机制和行政划拨“双轨制”。在“双轨制”下,国家就要有明确的法律和行政规范,即哪些土地适用市场机制(出让),哪些土地采用行政划拨手段分配,要做出明确的限定。

2)通过制定并实施土地开发计划,调控土地市场供给量。

城市的建设发展,其土地供给,一方面靠向城郊扩展,将农业用地转为城市用地;另一方面是进行旧城改造,以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依据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并实施年度地开发计划,以控制城市土地,尤其是耕地每年的市场供给量。这项手段,可以保证土地资源的有计划利用,防止盲目开发引起土地资源的破坏与浪费;同时又有利于城市土地市场的均衡供给,平衡市场供求关系,控制国家基本建设规模。目前实行的年度耕地占用控制指标,就是实施这项手段的一项具体措施。

3)通过制定与实施城市土地利用规划与产业政策调控土地利用布局与结构。

根据城市的性质、土地利用现状及长远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制定并实施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细部规划,引导土地市场运行的方向,以防止土地市场自发运行导致的某些消极后果,实现城市土地的优化配置。此外,通过制定并实施正确的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政策,对有利于土地优化配置的土地利用行为给予政策优惠,反之给予限制,这也会促进城市土地优化配置和优化结构的实现。

4)通过制定并实施社会经济发展计划、财政信贷政策和税收政策等,来调控土地的市场需求。随着经济发展速度加快、投资增加及财政信贷和税收政策的放宽,对土地的需求必然增加;反之,必然减少。运用这一机理,就可以通过制定并实施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及财政信贷政策、税收政策来调控土地市场需求的数量和结构,促进土地市场的供求平衡。此外,制定有针对性的地产的税收政策(如设立土地增值税、土地荒芜税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土地投机和虚假需求,防止土地浪费。   

5)通过制定并实施地产价格政策,。加强土地市场的价格管理,调控土地的价格水平土地市场在一定程度上也和其他市场一样,价格的涨落也会引起供求关系的变动。通过制定并实施正确的价格政策,加强价格管理(建立地产价格评估制度、灵活地采用土地出让方式等),可以促进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的相对平衡,同时又可以防止土地价格暴涨与暴跌。

6)通过现代信息手段,提高土地市场的透明度

土地市场主体行为的盲目性,往往是由于土地市场信息不灵、市场透明度不高所致。利用现代信息手段,提高土地市场透明度,就可以引导企业做出正确决策,克服盲目性。实现上述措施,最根本的条件是必须保证一级土地市场的国家垄断。

一级土地市场的国家垄断,首先是由我国特定的土地制度决定的。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只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市场流转。国家是城市土地的唯一所有者,雌一的市场出让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成为一级土地市场的出让主体,即国家垄断了一级土地市场的出让权。当然,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仍然是多个,他们之间仍存在着竞争。其次,一级土地市场的国家垄断也是保证地产市场正常运行,保证土地合理利用的需要。因为只有一级土地市场的国家垄断,才能由国家统一制定并实施土地开发供应计划,防止土地盲目开发,切实保护耕地,才能由国家统一制定并实施土地利用政策、土地价格政策、财政信贷政策和税收政策,以调控土地供求关系和土地价格水平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