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商法的体系和渊源


一、商法的体系

  商法的体系是指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法系以及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商法的体系不尽相同。

  在传统的商法中,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商法之间的区别也是颇为明显的。

  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的体系除商身份法和商行为法之外,还包括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而商身份法和商行为法则涉及到商行为人种类、资格之取得及效力、商号、商事账簿 、商事运输、商事仓储、商事代理、商事行纪。传统英美法系国家,商法的体系则包括商事买卖、商事合同、商事代理、公司法、合伙法、破产法、担保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不少学者认为,随着现代商事交易的发达,尤其随着国际统一商事立法进程的加快,两大法系在商法上的差异正逐渐缩小。

  在我国,由于商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国家的商事立法仍不尽完善,因此,学者们关于商法体系的认识仍存在颇大差异。多数学者主张,商法体系主要包括商主体、商事营业、商号、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参见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在本书中商法体系主要由下列商事法律制度构成:(1)商主体制度;(2)商行为制度;(3)公司制度;(4)破产制度;(5)票据制度;(6)证券制度;(7)保险制度;(8)海商制度。

二、商法的渊源

  商法的渊源是指商法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它是对商事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效力的重要来源,是商事经营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在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为制定法、立法和司法解释、商事自治法等。一般说来,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法律


  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行政法规

  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服从有限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银行结算方法》等。

(三)地方性法规

  特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等。

(四)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即我国参加和缔结的国际条约。

(五)立法解释

  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商事法律的立法解释。

(六)司法解释

  即最高人民法院对商事立法的解释。

(七)商事自治规则

  即商主体就其组织、运作、成员的权利义务、相对人权利义务等内容自主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冲突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