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第二节 坚持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

一、人民民主专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
1.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
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我国的国体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的互相结合,就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适合于我们的国情。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和我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我们党和毛泽东在领导我国革命斗争中的一个创造,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
2.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发展过程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它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担负着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随着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我国政权性质也由新民主主义的政权转变为社会主义的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
3.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3.1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也是以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
3.2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也是新型民主、新型专政的国家政权,也是绝大多数人享有民主权利而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在剥削阶级消灭以后,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在总人口中的比重日益扩大。据1981年全国县级直接选举统计,享有这种权利的人占十八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99.97%。这充分说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
3.3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在它成为全国政权以后,就开始担负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消灭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完成过渡到社会主义的任务。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它又承担着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这样的政权实质上只能是无产阶级专政。
4.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
4.1 从政权组成的阶级结构和专政的对象来说,参加国家政权的不仅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而且在一定历史时期中还有民族资产阶级。现在民族资产阶级已不复存在,他们中绝大多数人已经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他们已经是作为人民的一员参加国家政权了。
4.2 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1979年10月,邓小平在一次讲话中指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派的合作,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我国多党合作不同于有些社会主义国家只有一党的情况。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中建立和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这种新型政党关系,是我国从自己的历史条件出发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历史上改造的一个成功经验。
4.3 人民民主专政符合我国国情,在概念的表述上也有它突出的优点。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全面、更明确地表示出人民民主和人民专政这两个互相联系的方面,防止曲解和片面性。在我国,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它在总人口中是少数,但有广大的农民作为同盟军,又有共产党领导的极其广泛的统一战线。我们国家能够在最广大的人民内部实行民主,专政的对象只是极少数人。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确切地表明我国的这种阶级状况和政权的广泛基础,明白地表示出我国政权的民主性质。
5.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必要性
5.1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内容
在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坚持并进一步发展了我们党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并把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列为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中的一项。邓小平明确指出:依靠无产阶级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是正义的事情,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
5.2 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是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条件。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和历史条件的无产阶级专政。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我们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重要内容。历史已经雄辩地证明,什么时候人民民主专政得到加强,我国的社会秩序便安定,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便顺利发展;什么时候人民民主专政受到削弱,我国的社会秩序便受到影响,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便受到损害。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是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事业顺利进行、发展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条件。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的政体,是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领导国家事务的制度。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具有明显的特点和优点。
2.1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权力具有至上性和全权性;
2.2 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2.3 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2.4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因此,我们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应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不能搞西方的"三权分立"。这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
3.我国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近年来,我国各级人大的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一系列改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新规定。
3.1 全国人大设立民族、法律、财经、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等许多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以利于组织人大代表参加有关立法准备工作和其他工作。
3.2 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特别是把原来属于全国人大的一部分立法权交常委会共同行使,这就使全国人大在闭会期间也能照常进行国家的重要工作和日常的立法工作。
3.3 省级地方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享有制定地方法规的立法权,以利因地制宜,发挥地方的首创性和积极性。
3.4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均设立常委会,以利于经常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加强其对国家机关的监督作用。这些新规定的实施大大推进了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
我国的选举制度也经历了几度改革。全国人大于1979年的1982年两次修改选举法,把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一级,全部实行无记名投票,并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根据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决议精神,1987年县乡人民代表换届选举又作了重大改革,强调要充分尊重选民意愿,不硬性规定代表的构成和各种代表的比例,不得由上级或领导人指定候选人;代表应具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和议政能力。这些改革提高了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度。
三、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1.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1.1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形成一定政党制度的形成,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
我国现有八个民主党派,他们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和台湾民主自治同盟。这些民主党派大多数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影响下,在抗日战争和反对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斗争中先后成立的。
新中国成立后,各民主党派走上了新的历史道路。各民主党派明确宣布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先后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他们的政治纲领,采取了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路线。他们的许多负责人担任了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政府的各级政协的领导职务,参加了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了国家政治生活中重大问题的协商和决定。因此,建国后共产党继续保持并发展了同各民主党派的合作关系,在实际上形成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各民主党派在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中都作了重要的贡献,并且经受了考验。
1.2 我国多党合作的主要方式
(1)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参加人大、政协参与管理国家和参政议政;
(2)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通过多种渠道实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
(3)吸收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中的优秀人才到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
2.政治协商制度
政治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政治协商,就是由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各方面的代表人士,在共同遵守宪法和基本路线的基础上,就有关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的重大问题,进行各种形式的充分讨论,集中各方面提出的正确意见,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解决问题。实现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是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这是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作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制度。就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来说,除了通过人民政协进行政治协商以外,还有更多的政治协商形式。
3.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特征
这种制度既不同于西方的两党制或多党制,也不同于一党制。它具有以下一些明显的特征。
3.1 我国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这是这个基本政治制度最根本的特征;
3.2 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
3.3 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通力合作、相互监督,不存在反对党和在野党的问题,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3.4 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在坚持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同时,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应进一步加强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合作与协商,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民主人士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作用,举荐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民主人士担任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事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新型政党制度,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四、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还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邓小平指出,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实践证明,这个制度既能保证少数民族在自己的聚居内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又能维护祖国的统一和增强各民族的团结。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关键是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科学文化事业,这是真正体现民族平等,引导各民族走向共同繁荣的政策。

上一节             下一节

华中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有何建议
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