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第三节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依法治国

一、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
1.社会主义政治民主是民主化和法制化的统一
1.1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容和基础。(1)只有确立了社会主义的民主,才能产生社会主义的法制。不建立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人民在事实上没有掌握国家政权。也就不可能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容。社会主义民主不仅是全体人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而且最重要的是人民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内容正是以法的形式对这些权利给以确认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一旦遭到破坏和改变,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容也就会改变。(3)社会主义民主赋予社会主义法制以力量。社会主义法制无论是立法、守法、执法,还是法律监督,都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只有依靠人民群众,发扬民主,社会主义法制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2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1)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人民民主权利的范围和人民管理国家的秩序。一方面通过国家制定宪法和法律,把社会主义民主的国家制度和人民的民主权利用法律形式明确地确认和固定下来,保证人民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利;另一方面,又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如何运用人民所委托的权力去实现人民的意志,并且规定依法办事的制度和违反法律如何处理的制度,从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意志得到贯彻执行。(2)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人民享有广泛的、真实的自由和权利。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原则及范畴,规定了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各项义务;另一方面,又规定了对防碍和破坏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为所实行的制裁措施,从而保障了公民的自由权利。
总之,离开民主讲法制,法制就失去了依据,丧失了存在的基础,就变成了专制。离开法制讲民主,民主就失去了保障,就可能导致无政府状态。民主既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又必须在法制的轨道上发展。中国需要扩大民主,但同时需要法制。没有完备的法制,民主就失去了保障,也就无法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
2.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实行依法治国
2.1 依法治国的内涵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其核心是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党的"十五大"郑重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揭示了"依法治国"的内涵。他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这段论述明确了依法治国的三个要点:第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也就是党领导人民实行依法治国。第二,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依法治国就是要保证对所有这些事业、事务的管理工作都要依法进行。第三,依法治国所依的法,最重要的是宪法和法律。我国宪法和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利益、人民意志的统一。依据这三点就可以明白,我们的依法治国既同过去那种重人治不重法治的状况相区别,也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划清了界限。
2.2 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从现在起到2010年,我国将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与法治具有天然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市场经济的自主、平等、诚信等属性,必然要求法律发挥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的功能。纵观世界搞市场经济成功的国家,无一例外地都有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完善的过程,实际上是经济法制化的过程。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是重要的调节器。只有建立和健全法律体系,才能使市场经济在我国健康发展和有序运行;只有建立和健全法律体系,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消除经济活动中的坑蒙诈骗、假冒伪劣等丑恶现象;只有建立和健全法律体系,才能使我国经济真正成为国际经济的组成部分。总之,不依法治国,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制是文明时代的产物,而法制的诞生,又促进了社会文明的进步,这是由法制的自身特性所决定的。法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最能够集中体现社会的整体利益和意志;法制具有严谨性、科学性,最能反映事物运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法制具有明确性、公开性,便于人们了解和掌握;法制具有平等性、公正性,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制具有规范性、权威性,任何人都不得违反。大量事实表明,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越高,人们依法办事的意识就越强,法律制度就越健全。
(3)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社会稳定、安定团结,是我们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前提。稳定压倒一切。要保持社会稳定,就必须保证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各种破坏、犯罪活动能受到有力打击和有效控制,各种人民内部矛盾能得到正确处理。要做到这一切,最关键最靠得住的办法就是实行依法治国。这是历史的经验。
2.3 实行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实行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意志、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的统一体现。依法治国,有利于党的主张贯彻于社会各个方面,能够从制度和法制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依法治国是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1.邓小平的"两手抓"的法制思想
邓小平总的法制思想是"两手抓",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是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1.1 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经济建设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工作的重心。但是如果没有法制的规范和保障,要抓好经济建设是不可能的。即使一时抓起来,也是不会有长效的。这是古今中外的历史早已证明了的事实。所以,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两手同时抓,是抓住了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
1.2 一手抓民主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没有社会主义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也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邓小平在论述法制建设时,同时论及"民主与法制",使民主与法制的存在与发展成为时刻不可分离的共生体。这说明,一个国家的民主化程度越高,必须要求法制化的水平越高,因而通过一手抓民主、一手抓法制来抓法制建设是科学的。
1.3 一手抓党的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纪,一手抓国家法制建设,一手抓党纪党风建设,这是邓小平历来的主张。
1.4 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之一。邓小平历来主张在抓物质文明的同时,要抓好精神文明。"两手一起抓,两手都要硬"是他的著名观点。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历史新阶段,人们往往倾心于物质文明而疏忽了精神文明,针对现实中的这种情况,他指出:"一手比较硬,一手比较软。一硬一软不相称,配合得不好。"
1.5 一手抓打击犯罪活动,一手抓法制建设。抓法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抓法律及其制度的建设;二抓打击破坏法制的违法犯罪现象。邓小平一贯认为既要抓法制的建设,又要抓打击犯罪,以建设来强化打击,以打击来维护法制。由此可见,只有抓好打击这一手,才能巩固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的成就,维护改革开放?quot;四化"大业。
2.加强法制建设,推动依法治国进程
2.1 加强党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领导党,又是人民拥护的执政党,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治国方略的根本转变,中国共产党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当然领导力量。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关键在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
2.2 完善立法,建设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依法治国,当然要有优良之法。应当通过科学的立法工作,将党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上升为法,按照本身的逻辑建立"内部和谐一致"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完善立法,首先要追求法的实质合理性。具体说,法的内容必须体现三大原则:民主原则人权原则公平原则
完善立法,也要追求法的形式合理性。立法必须达到系统性、确定性、可预测性和可操作性。
党的十五大要求"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我国的法律体系还有待健全、完善和深化,离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有相当的距离。今后的立法工作仍然艰巨,必须付出更大的努力。
2.3 改进执法,坚持依法行政和独立司法。
(1)改进执行就要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必须尊重立法机关的权威。依法行政所依之法,首先是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次才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行政不仅是实体法行政,而且是依行政程序法行政。依法行政要强化中央政府的权力,保证中央政府的政令能顺利贯彻执行,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依法行政要限制政府权力,行政权力只限于法律明确赋予的范围,政府的作为和不作为,一般只适?quot;法未授予皆禁止"的原则。
(2)改进执法,要求独立司法
独立司法,必须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独立司法、关键在于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主要是培养和提高执行、司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使他们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做到严明、严格、严肃执行法律、适用法律、廉洁奉公、不徇私枉法;还要培养和提高执法、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使他们能准确、熟练地掌握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保证严格执法、司法,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要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有效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这就要建立、完善坚强有效的法律监督系统,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
2.4 加强普法教育,增强全民法律意识。社会主义法制是建立在人民自觉遵守、执行和维护法制的基础之上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根本问题是教育人的问题。邓小平就特别强调:"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为了提高人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除了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发展科学教育文化事业外,还要进行民主、法制教育,增强全民的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
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法治观念的加强,是我国法制宣传教育的一个长期任务。要做好这个工作,首先,各级党政领导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领导和带头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修养,在头脑中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其次,要科学地规划法制宣传教育,包括教育的方法、步骤及组织保障等,让人们知道法治的重要。第三,将法制宣传教育从以政府承担为主,逐步转化到政府对法律宣传教育事业的参与。第四,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治观念的加强,既要依靠坚持不懈的法制宣传教育,更要依靠具体的法律经验的感知,国家要鼓励民众对立法、执法活动的参与和监督,通过让民众直接感知法律的被创制、被服从和被执行,通过渐进而生动的方式,培育民众的法律感情和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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