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讲:坚持"一国两制" 实现祖国统一
第一节 "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

一、"一国两制"构想的形成和发展
1.港、澳、台问题的由来
1.1 香港澳门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840年以后,西方帝国主义列强凭借其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大门,强迫腐败无能的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香港、澳门才被分割出去,分别被英国和葡萄牙强占。台湾则先被日本窃取,1945年重归中国版图后,1949年又与祖国大陆长期分离。
1.2 港、澳、台问题的性质
台湾问题不同于香港、澳门问题,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是历史上殖民主义侵略中国遗留下来的问题,是帝国主义列强强加给中国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结果,是属于中国和英国、葡萄牙之间的问题。台湾问题是国内战争遗留下来的问题,其本质是中国的内政问题,不容许外国干涉。
2.祖国统一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主流和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
2.1 祖国统一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主流,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历史上有过分裂,但国家统一是历史发展的主流,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2.2 祖国统一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
祖国统一体现了国家的主要政治利益。祖国统一,才能维护主权和国家领土完整,才有可能发展本国的经济、文化。
国家的统一是民族振兴、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本保证。
国际敌对势力积极支持分裂主义分子,阻挠台湾回归祖国,进行分裂祖国的活动。为了振兴中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我国更应该重视维护国家的统一,早日使台湾回归祖国。
3."一国两制"构想的形成和发展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和领导人对解决港、澳、台问题的基本立场
在实现台湾与大陆统一问题上,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政府根据当时的国内外局势特别是美国插手台湾问题、阻挠中国统一大业的形势,曾指出武力"解放台湾"的方针和政策。从1955年开始,根据形势的变化,开始考虑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可能性。1963年,周恩来将中国共产党对台政策归纳为"一纲四目"。但由于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当时还不能提出"一国两制"的完整构想。以后,邓小平集中全党的智慧、逐步形成"一国两制"的构想。
"一国两制"是邓小平为解决台湾问题而提出的,后来进一步考虑用于解决香港、澳门问题。
3.2 "一国两制"构想形成和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和平统一祖国方针的确立
这一阶段大体是从1978年底到1981年8月,这是"一国两制"构想的初步提出阶段,主要表现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和1979年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的《告台湾同胞书》,首次正式宣布了我党争取和平统一祖国的大政方针,同年1月,邓小平在访美期间 指出,只要实现祖国统一,我们将尊重台湾的现实和现行制度。由此可见,"一国两制"构想这时正处在孕育和提出阶段。
第二阶段:"一国两制"思想的形成
这一阶段大体上是从1981年9月到1982年9月,1981年9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对新华社记者发表《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方针政策》的谈话,进一步阐述了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政策(后来被称为"叶九条")。1982年1月,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华人协会主席李耀滋(图片)时说:"九条方针是以叶副主席的名义提出来的,实际上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这是邓小平首次明确提出"一国两制"的概念。1982年9月邓小平在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 发表了《我们对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的谈话。邓小平对香港问题的全面阐述,表明"一国两制"构想已经成熟。
第三阶段:"一国两制"思想的发展
1983年6月,邓小平在会见美国新泽西州西东大学教授杨立宇(图片)时作了《中国大陆和台湾和平统一的设想》的谈话(后来被称为"邓六条")。邓六条此后,邓小平在一系列谈话中又从各个方面对"一国两制"的构想进行了阐发,形成了完整的实现祖国统一的战略构想。
1984年召开的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正式批准了"一国两制"的构想,六从而标志着这一科学思想正式成为和平统一祖国的基本国策。
二、"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的基本内容
1."一国两制"的科学涵义
"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具有丰富的内容,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概括地说,"一国两制"的涵义,就是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同时实行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即祖国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香港和澳门在相当长时间内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2."一国两制"构想的具体内容
2.1 "一国两制"的基础是"一个中国"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香港、澳门、都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中国的中央政府在北京,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2.2 设置特别行政区
为保证台湾、香港、澳门的高度自治和繁荣稳定,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依宪法规定在台、港、澳设置特别行政区
2.3 "一国两制"构想的出发点和前提是采用和平的方式,而不是诉诸武力来实现祖国统一。
坚持按照"一国两制"构想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是我国政府为解决台湾、香港、澳门问题的既定方针。在台湾问题的解决上,我们力争用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但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
2.4 制定相应的法律。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制订有关的法律,保证"一国两制"国策的长期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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