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组织理论及活动原则 二、行政组织的活动原则 (二)精简效能原则。 精简效能是行政组织科学化的重要标志。它要求行政组织的机构设置数量、规模、领导人员及工作人员的数额都力求精干,并采取法律和经济相结合的手段,严格控制机构和人员编制,以实现行政组织活动的高效率.精简效能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机构要精干。设置机构要从管理职能来考虑,把行政组织的机构数限制在最低限度内。对于确有必要的机构.应使之成为整个行政管理体系中的有机组织部分,以确保行政组织的管理与运作融为一体,协同有序.而对于从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看确无必要的机构,坚决不设,如果设了,也要进行调整和改革。 2.领导班子要精干。要形成一个工作班子、指挥班子和带头班子。应尽量减少组织部门中的领导人数,不设虚职,不搞兼职,做到职责分明,任务清楚。 3.人员要精干。一是要根据职能定职位,按职位定人员,并明确每一个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任务;二是要通过各种途径对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总体素质,真正做到组织内既没有多余的人,又没有不合格的人。 4.分工要合理。一是职能、职责、任务划分要合理,二是人员定职、定岗、安排上要合理,用最少的人做较多的工作。 5.工作要讲效率。一是要按照行政管理规定办事,二是要按照科学化原则简化办事程序,三是要采用现代化办公手段。四是要最大限度地调动每一个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使他们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