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组织理论及活动原则
二、行政组织的活动原则
  (五)职权责相称原则。
  行政组织是一个权责体系。任何一级行政组织和公务员必须贯彻职权责相称原则。职、权、责三者互为条件,缺一不可,且三者还必须相称和平衡,做到机构部门或工作人员有职有责也有权。有职的含义,是指一个行政机构的职能范围或一个公务员的职务范围。有责,就是对执行职务、行使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有权,就是指授予与职务相当的权力。如果一个机构或公务员有责无权,则无以尽其责;如果有权无责,则会滥用权力,不能尽其责。行政管理和政府组织活动中,把职权责相称原则当成是普遍而基本的原则,有些行政学家认为是行政管理学的一个定律,这就说明职权责相称原则的重要性。任何一个行政组织都要通过科学的职位分类和合理正确的授权,使每一个行政机构的职权责一致;使每个公务员在其位,行其权、尽其责。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和当前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在行政组织活动中体现职权责相称原则,要特别强调以下几点:
  1.要依法明确规定各个行政机构和公务员的职责范围,并授予相应的行政权力;规定对上、对下、对社会应承担的责任,建立健全职权责一致的行政体系。
  2.建立严格的监督、考核、奖罚制度,以确保职权责相称一致。对于每个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行使权限、尽职、尽责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经常性监督。要把能否正确运用权力,能否尽职尽责,当成干部政治素质和领导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并同他们的职务晋升和工薪联系起来。
  3.进行科学的职位分类和权限划分。要明确每个公务员的职务、权力和责任,明确领导者和被领导者、决策和执行、政务和事务、主管人员和辅助人员、正职和副职的权限范围,以防责任不清、遇事扯皮和越权、争权而给行政组织造成不良影响,给工作造成损失。
  4.要把管事与管人统一起来,做到管事者有配备人员的权力。这样才能明确责任。过去我国行政管理中管事与管人分离的办法不符合职责权相称原则,应坚决予以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