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组织理论及活动原则
二、行政组织的活动原则
  (六)依法组建原则。
  行政组织的设置、撤销、合并,人员编制的确定,组织活动规程等,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这是由行政组织的特殊功能和权威性质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由法律规定"。我国《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对于行政组织机构设置的宗旨、性质、地位、职权、人员编制、内部结构、领导制度等都作了原则规定。这些原则规定,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又总结了我国多年来政权建设的经验,并借鉴了国外行政组织机构的优点,确保了我国行政组织设置的科学性和中国特色。
  依法组建原则还包含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的意思。对于行政组织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各组织机构设计、合并、撤消,领导者的任免及公务员数额、职务数额舍都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保证行政组织的合法性、权威性和充分发挥政府的管理职能,防止机构设置中的随意性。
  (七)稳定性与变动性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行政组织与其它社会组织相比是较为稳定的。行政组织的相对稳定性,是行政活动连续性的基本前提。行政组织的规模、建制、规章、程序等要做到相对稳定;但是,稳定性是相对的,行政组织机构必须适应行政环境的变化,不断地加以调整和改革,以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贯彻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1)要保持行政组织系统的相对稳定。行政组织是一处复杂的社会系统,组成这个系统的各分支系统、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由一些程序化、标准化的规章制度相联系,形成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关系,这些关系的稳定是行政组织系统高效运转的保证。同时,行政组织 系统是一个由公务员组成的社会群体,组织机构的动荡不稳,变化多端,必然触及到一些人的权力和利益,结果会使公务员推动职业安全,影响公务员的士气,进而影响行政效率。因此,相对稳定的行政组织系统,是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保持公务员奋发向上的士气,稳定公务员队伍的重要前提。
  (2)行政组织机构要适应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发展变化的需要,即根据行政环境的变化,适时、适度的调整和改革行政机构,以保证行政组织的内部活力和外部适应能力,防止行政组织僵化或弹性适应能力的丧失。
  (3)要把稳定性与适应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准确地把握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把行政机构改革作为组织发展的一种心理学机制,在改革中力求稳定,在稳定的前提下锐意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