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组织结构与体制
三、行政组织体制
  行政组织体制是指制度化了的行政组织形式。具体地说,就是依法建立的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组织结构形式和工作制度。行政组织体制的核心内容,是行政机关职权的划分。这种划分首先是以行政组织结构为基础,通过组织结构形式表现出来的.按照行政组织金字塔型结构,其权限自上而下层层划分,层层分解,构成一个比较完整的行政管理权限运行体系.行政管理权限的大小是以其在组织结构系统中所处的位还确定的。行政组织层次越高,管理权限就越大,反之,则越小。同时,行政职权的划分又影响和决定着组织机构的设置与变革,它的集中与分散都要引起组织结构的相应变化。随着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与过渡,我国行政组织结构的形式必然要进行新的组合与配置。旧的、落后的行政职权的划分模式,要被能高度适应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比较科学合理的新模式逐步取代。由行政职权划分所形成的权力体系决定了最基本的管理秩序。这些基本的管理秩序的建立,是以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为依据,通过它们把管理秩序加以相对固定化和制度化,并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进行行政职权划分中,所采用的行政组织体制类型大体有以下几种:
  (一)首长制、委员会制与混合制这是依据行使行政决策权和承担行政责任的人数多少来划分的。
  首长制也叫行政首长负责制,又称独立体制。这种制度把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首长制的优点在于权力集中,责任明确,指挥有力,行政迅速,反应灵敏,效率较高,便于建立强有力的行政指挥系统。其缺陷在于受个人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局限、考虑问题容易片面,影响行政效能,如果缺乏监督机制,还会导致拉帮结派、独断专行。由于行政组织的主要职能是执行性的,尤其是中下层行政组织执行性更强,所以,比较适用于首长制。应该指出,在实行首长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广泛的外部监督机制与组织内部监督制度,以确保行政首长正确地行使自己的职权。
  委员会制也称委员会集体负责制,又称合议制。这种制度把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委员会集体承担。它的优点是集思广益,分工合作,相互补充,发挥集体智慧,避免个人专断。不足之处是由于权力、责任分散,容易产生职责不清,相互扯皮,居功诿过,导致决策迟缓、效率低下,不利于组织的高效统一运转。委员会制一般适用于政策性、决策性、立法性的行政管理领域。
  我国的行政组织体制,是在吸收了首长制和委员会制优点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而独创的符合中国实际的行政组织体制。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实行总理负责制和部长(主任)负责制,同时,又实行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制度,吸收合议制的长处,这种将民主与集中有机地加以统一,既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体现,又是国家行政管理过程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的反映。
  混合制是指行政组织中,一部分行政管理工作由委员会决策、另一部分行政管理工作由首长本人决策的领导体制。一般来说,重大行政事务的决策权由委员会行使,具体行政事务的决策权由首长个人行使。混合制兼有首长制和委员会制的优点,但如果运用不当,则会使首长制和委员会制的弊端一起产生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