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组织结构与体制
三、行政组织体制
  (二)集权制与分权制。这是依据行政组织上、下级职权的大小来划分的。
  集权制是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级行政组织,下级行政组织没有或很少有自主权,它所制定的一切行政措施和做出的任何行政行为,均以上级组织的命令、指示、法规、政策为依据。集权制优点在于政令统一,统筹全局,力量集中,标准一致,指挥有力、灵便。缺点是缺乏弹性与灵活性,往往强调整体而忽视局部,强调整齐划一而忽视困地制宜,束缚了下级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
  分权制是指上级行政组织把一定的行政权力下授给下级行政部门或地方政府,使其能在自己的责权范围内相对独立地处理行政事务。分权制可以克服集权制的缺点,但过度分权,则容易形成各行其是,政令不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
  集权制与分权制各有利弊,过分集权或者过分分权都不利于行政管理。着急在于行政权的分配要适度,其适度点在于把行政组织权力分解为中央政府专有行政权、中央和地方政府共有行政权、地方政府专有行政权。这一切取决于对行政事务的合理分解,可以划分为中央专管事务、中央地方共管事务、地方专管事务。
  我国实行的是在集权基础上给下级和地方政府放权的体制,即在集权指导下的分权和在充分放权基础上的集权。这种行政组织体制是符合我国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行政管理实际的,既保护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政令统一,又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给它们更多的权力,使他们能够因地制宜,发挥地区优势。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央政府应当更多地给地方政府放权,使地方政府放开手脚,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各自的区域优势,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