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领导者的职位 一、行政领导者的职位 行政领导者的职位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国家从事行政部门根据法律与行政规程,按规范化程序选择或任命行政领导者担任的职务和赋予其相应的职权和职责的过程。因此,职位是由职权、职责和职务等要素构成的综合体。 行政领导者的职位具有以下特点: 1、职位是以"事"为中心确定下来的。这一特点决定了行政人员,尤其是行政领导者必须围绕轻重缓急不同的行政事务开展工作,必须以处理各种事务的效率来推动工作任务的完成。 2、职位的设置有数量的规定性。通常由一定的法规、制度严格规定,如宪法、组织法、编制法。职位数量的确定要遵循最低数量原则。因此,职位的设置,一要避免因人设事,官职重复;二要避免职权划分不当,权限不明。 3、职位本身具有相对稳定性。这一特点表明行政领导者职位有法定性,即按法律规定的职位,既不能随意增设,也不能随意废除,还表明某一职位上的行政领导人担任职务与责任的时间长短,主要次要对职位本身不构成影响。 二、行政领导者的职权 与行政领导者的职位相当的行政权力,就是行政领导者的职权。行政领导者的职权,是其行使指挥与统御过程的支配性影响的实质条件。同时,职权不仅意味着行政领导者具有从事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而且意味着必须从事这一行为,否则就构成失职。因此,对行政领导者来说,职权既是他们的权利,又是他们的义务,职权是权利与义务与统一。 从职权范围来看,现代行政领导者的职权是有限的权力,包括从事权、对物质资源的配置与使用权、财权、组织权。这些权力通常由法律规定和授予。 行政领导者的职权具有以下特点: (1)职权与职位联系在一起。职权是由职位衍生出来的,职位的性质决定职权的性质,某一行政领导职位相应地有某种数量规定的工作任务、工作指标、工作绩效,职权与职位均与个人因素无关。 (2)职权与职位有对称关系。职权的大小与职位的高低、责任的轻重等要相适应。 (3)职权是法律认可与确认的权力。。它一方面要求约束行政领导者的思想与行为,另一方面又确保这种权力的稳定性,使其不能以任何形式进行私人性的转让。任何行政领导都必须保证自己行使权力的正当性、合理性与有效性。 三、行政领导者的职责 行政领导者的职责是指行政领导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或在违反其法定时所必须承担的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行政领导者的职责有多方面的内容,主要由政治、工作、法律三个层面构成。在政治方面,指的行政领导者应该履行的特定政治义务并承担由于违反其义务而导致的政治后果。在工作方面,指的是行政领导者自己的岗位责任。在法律方面,指的是行政领导者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应该履行的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由于违反其义务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