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行政领导体制度
  行政领导制度从整体上说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1)根本性的制约行政活动的制度安排;(2)足以保障领导者个人可以与组织协调行动的制度,以使领导者个人的能力与组织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发挥;(3)足以保证日常行政领导活动顺利开展的制度性措施,使行政活动富有成效。
一、民主集中制
  民主制是民主制和集中制的有机结合。就民主制而言,是指在国家生活中,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有权以不同方式各级参加对国家大政方针、重大决策和法律的讨论,参加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及社会事务的管理,充分体现人民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就集中制而言,坚持在高度民主基础上实行高度集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民主和集中这两方面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体。
  民主集中制是我国的根本行政领导制度。我国宪法把民主集中制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组织原则和国家的根本领导制度确立下来。它既是一种组织原则,又是一种活动原则。
  作为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主要体现在三组关系上:
  (1)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各级人大都由选民和各级选举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其他国家机关都由本级人大代表人民的意志选举或表决产生。所有机关都必须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听取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这才能保证国家机关具有坚实的民主基础。
  (2)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人大集中代表人民的意志,统一掌握人事部国家权力。全国人大不是单纯的立法机关,而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不仅有权立法,还有权讨论、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有权产生中央一级国家行政、审判、检察和军事领导等机关,并分别将国家权力中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军事领导权等委托给这些机关,有权监督这些国家机关的工作。地方各级人大,均是相应一级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有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有权产生本级的一府两院,并分别委以相应的职权。各级人大和同级的其它国家机关之间不是相互制衡的关系,而是后者受前者的监督;不是平行并列的关系,而后者从属于前者。同时,它们之间又有必要的分工与合作,以便充分发挥各个国家机关的效能。
  (3)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是我国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基本原则。一方面,中央制定的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决议、决定等,地方必须执行,从中央国家机关有权领导(或指导)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这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性;另一方面,省级和部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各级人大有权讨论并决定本辖区内的重大事项,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因地制宜地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这些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作为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主要体现在国家机关的决策过程中。任何国家机关都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正确的意见,从而作出决议(决定),再贯彻下去,亦即"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二、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与行政首长负责制
  这个问题在第四节已经涉及,从略
三、日常的具体行政领导制度
  日常的具体行政领导制度可以从三个层面分析:(1)领导与群众之间的关系;(2)领导与领导之间的上下级之间的关系;(3)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关系。
  1、行政领导者与行政活动参与者关系处理制度
  这种制度是行政领导的民主集中制最直接的要求和体现。行政领导者应当主动加强与行政活动参与者之间的联系,想方设法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了解群众的愿望、要求,以求最广泛地征集到行政活动的社会反应,从而获得最有力的社会心理支持,以保证行政活动的行政参与者以高昂热情的状态,始终活跃于行政活动的过程。具体制度如:接待日制度、协商对话制度、咨询制度、信访制度、通报制度、评议制度等。
  2、上下级行政领导者之间联系的制度
  在设立上下级联系的制度方面,要贯彻统一意志、统一指挥、统一步调、统一行动。上下级之间应该对行政目标有共同的认识,要有互相尊重的态度。上级尊重下级,就是要保护他们工作的创新性、自主性,从而激发下级工作的热情,提高效率;下级尊重上级,就是要服从上级发出的合理的行政指令,并加以创造性地执行。具体制度如:通报征询制度、报告请示制度、检查反馈制度等。
  3、行政领导班子内部关系协调制度
  主要包括:(1)行政领导班子要有搞好行政管理的共识。(2)行政领导班子应该主要依靠通过公开的、合理的制度安排来协调内部关系。(3)行政领导班子应以各自的工作实绩和客观效率来衡量自身的行政工作效果、评估各自的工作绩效,并以此作为协调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关系的客观准则。具体制度如:办公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学习制度和民主生活会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