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决策概述
三、行政决策的特点。
  行政决策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国家行政事务时,为了达到预定的目标,根据一定的情况和案件,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系统地分析主客观条件,在掌握大量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对所需解决的问题或处理的事务作出决定。
  行政决策作为决策的一个特殊存在形式,它除具有一般决策的针对性、目标性、选择性、优化性、预料性、实施性的共性外,还有其自身的特点。
  1.主体确定性。行政决策的主体是具有法定行政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在国家机关中占据合法职位的政府官员,即主体是有行政权的组织和个人。除经上级国家机关、法律以及其他社会规范授权外,行政机关和政府官员以外的任何其它机构和社会组织、个人,一般是不拥有行政决策权力的。
  2.内容广泛性。行政决策的内容涉及到整个国家和社会范围内的一切公共事务的管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机关运用行政决策权力解决社会公共事务的各种问题,都要通过政府的决策进行筹划办理。行政决策牵涉的面广,涉及的机构多,动用的人力、物力、财力数量大,这是由其政府职能的广泛性决定的。
  3.范围全局性。行政决策是以国家的名义代表国家进行决策活动,体现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不同的国家机关虽然分工和管辖范围不同,但在作决策时都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来处理本地区本部门管辖的公务,不能只顾本地区本部门的狭隘利益。所以,行政决策具有很强的整体性和全局性。
  4.效力的权威性。行政决策代表国家意志和利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来制定,实施决策的各项措施以国家权力为后盾。行政决策方案一经决定,就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不仅对行政决策机关内部的全体成员,而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级行政机关及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具有约束力,表现出一定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