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参考文献
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实思考
  党的十五大报告把"完善民主监督制度"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行政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体制对提高行政监督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对此作初步的思考和探索。
  
  我国的行政监督产生于新中国成立时期,四十多年来,通过不断的建设,现已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带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监督体系。该体制是由行政组织的外部异体监督和行政组织内部自体监督有机组合构成的。外部监督主要是来自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主体为保证行政工作的合法性、正确性及社会效益而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主要有:
  第一,政党监督。主要指中国共产党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它通过制定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对包括国家行政首脑在内的担任国家行政公职的所有党员的行为实施监督制约。其主要形式是日常性监督和党的各级纪委的专门监督。此外,政党监督还包括各民主党派对政府的监督。
  第二,权力机关的监督,即立法监督。主要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在内容上可分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前者是指人大监督宪法、法律的实施,审查行政机关的活动是否合乎宪法与法律;后者指人大监督行政机关的日常工作,包括计划、财政预算、人事任免监督及总体工作监督等。
  第三,司法监督。指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的监督。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要通过行政法律监督权对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进行法纪监督,目的是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活动,使其严格地遵纪守法。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监督行政机关,督促其活动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社会及舆论监督。主要指社会各界即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等,以及新闻媒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这种监督是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国家行政管理上的具体表现。
  与外部监督相并列,我国行政组织内部也建立起了系统的自我监督机制。这种监督主要以提高行政效率为中心任务。主要形式有:(1)一般监督,即各行政机关按直接隶属关系,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所产生的直线监督或纵向垂直监督。(2)职能监督,指政府各职能部门就其所主管的工作,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其他有关部门实行监督。如财政部、计委、人事部的监督等。(3)专职监督,主要是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对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我国的国家监察部和地方各级监察机关有权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国家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进行监察。(4)特种监督,指除专职监督以外的普遍适用的专业性行政监督,如审计监督、物价监督等。这是一种以特定领域为对象的监督。
  上述表明,我国目前已形成了一个较为全面较为完整的呈网络格局的行政监督体制。该体制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和优点:第一,监督主体多元化。行政监督的主体不仅是行政组织自身,还有政党、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公民及社会舆论。监督主体多,充分体现了我国监督的人民主权原则。第二,监督内容广泛。由于监督主体多,监督的机构和渠道就多,从而使行政监督纵横交错,幅射面广,各种监督客体都处在一定程度的监督之下,基本消除了监督的"空白地"。从监督客体活动的领域来看,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经济、政治、文化领域权力的行使都受到广泛监督。第三,监督具有统一性。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代表人民的利益对政府实行监督,同时,它作为监督的领导核心,统一组织各种监督力量,相互协调,行动统一,有利于提高监督效能。第四,自体监督和异体监督有机结合。行政监督的内部机制和外部机制不是截然分开的两张皮,它们依靠国家法律制度的内在联系,互相衔接,互相依存,互相补充,相得益彰,共同构成行政监督制度的整体。实践证明,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有较强功效的体制。四十多年来,它为保障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政勤政,预防和纠正工作的失误和偏颇,促进国家政治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我们必须继续坚持并完善这一制度,没有必要照搬西方式的行政监督体制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