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参考文献
为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提高行政监督的效能,应当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改革行政监督的双重领导体制,建立起行政监督的垂直领导体制。行政监督机关保持独立,这已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一项原则,只有如此,才能保证监督的实效性。我国的内部监督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实践证明,这种内部监督由于体系不独立,地位不高,容易受人情关系的影响,因而监督大打折扣。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办法是建立自上而下的独立的外部监督体系,外部监督不同于内部监督的优点是,外部监督地位独立,自成体系,无关系网的影响,不用担心打击报复,比较容易做到大胆地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中国历史上,自秦汉开始设立的御史台(都察院)历经2000多年而不衰,其重要的原因是做到监督权相对独立,位高权重。当代世界上许多国家已实行了监察权独立,产生了良好的监督效果,如新加坡、泰国、瑞典、中国的香港等腐败现象很少发生,就与监督权独立有关,我们应借鉴这些成功例子。那么怎样建立独立的外部行政监察体系呢?具体设想如下:首先在组织上使现行的监督监察部门从行政机关独立出来,不再隶属于行政部门领导,并提升其地位,使其与同级行政部门地位平等,赋予其相应的职权,监督同级行政部门和行政首长。独立出来的监察机关自上而下成垂直领导体制,下级监察部门只受上级监察部门的领导监督,干部的任免由上级进行,并只对上级负责,不受行政部门的约束。按照我国国体的要求,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最高监察机关隶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对其负责。与组织上独立相适应,经济上也要独立,监察部门应有自己独立的经济预算,下级监察部门从本系统的上级领取经费。这样使监察机关在经济上不再依赖同级行政机关,从而使其没有后顾之忧地去进行监督。 建立相对独立监督机构后,也可进一步考虑,把该机构作为整合整个行政监督力量的统一领导机构,由它统一组织、管理、协调和指挥全国的各种行政监督力量。这样就可以避免监督主体多,政出多门,各行其事,力量分散的缺点,形成一股强大的监督合力,充分发挥监督体系的整体效应。 2重视和加强行政监督立法,实行行政监督的法制化。行政监督立法是依法实行行政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尽快建立健全各种行政监督法规,才能为积极有效的行政监督提供基本的规范程序。行政立法不足,会造成监督机关无法可依,使监督缺乏标准和依据,导致监督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长期以来我国监督立法工作薄弱,尽管这几年也制定了一些法规条例,但从总体上讲,仍不能满足当前行政监督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行政监督立法亟待加强。行政监督的立法既需要制定基本法规,还要制定各类行政监督机关组织法,既要制定实体法规,还要制定行政监督程序法。当前最需要的是加快制定一部《监督法》,其中应明确规定以下内容:监督的主体,如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权,国家各个机关负责人的监督权,人民群众的监督权,新闻舆论的监督权等,都要详细规定。监督的内容及重点:要明确规定立法监督、执法监督和守法监督三项内容,并把执法监督和守法监督作为重点。监督的方式:如公开监督与秘密监督结合,专门机关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教育与处罚结合等方式。监督的具体手段:如群众举报、暗中盯梢、秘密跟踪、公开曝光等。 3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以强化社会及新闻媒体的外部监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国行政机关活动的范围虽不及计划经济下的范围,但仍然拥有诸如对进入市场的主客体的资格审查,税收、信贷政策的制定执行,发展公益事业,举办公共工程,管理国有资产等权限。这客观上就存在着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不规范行为的可能性。防止这些可能性出现的重要措施是加强监督制约,但加强监督的前提条件是政府行为公开和透明,只有政务公开,才能了解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言行,从而展开监督;只有政务公开,才能杜绝各种幕后交易,搞不正之风的人才易败露。党的十五大报告在谈到建立和完善民主监督制度时指出: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应该说,当前各级政府都程度不同地实施了政务公开,但这种公开的程度不够,而且政务公开还没有上升为法律,缺乏法律约束力。因此我们应尽快采用法律形式健全公开办事制度。为此,应尽快制定《国家公务员活动公开法》,对公务员活动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效力,公开的内容,公民在公务活动公开中的权力(如知情权)等作详细明确规定,以作为公开的法律依据。有了公开办事制度,社会各界的群众就可以充分利用这一制度,积极参与行政监督活动,通过不同的渠道直接监督政府行为,使其依法行政,帮助政府纠正工作失误,预防失职、擅权、腐败现象。在强化社会监督作用的同时,应加大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新闻媒体作为"第四权力",在行政监督中起着独特的监督作用,它以其信息传递上的公开、迅速、广泛,对监督客体产生巨大的政治压力和效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新闻舆论在监督实践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这从近年来媒体所揭露出有关问题(如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所揭问题)后,有关部门及时予以处理的实例就可证明这一点。今后应继续强化这种形式的监督。 4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为政在人",行政监督的职能,主要是通过广大监督人员的工作来实现,提高行政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就成了完成行政监督职能任务的重要保障。行政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主要包括政治思想素质、道德作风素质、业务技术素质和文化智能素质等,必须在这诸方面全面提高。当前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应把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实事求是,秉公执法,刚正不阿,廉洁奉公,关心群众,有较强的业务技术素质和较高文化素质的工作人员及时选拔充实到各级监督队伍中来,发挥其骨干作用。二是针对目前有的监督人员理论和业务水平距离要求还存在不少差距的情况,应十分注意通过培训来提高他们的行政监督的政策水平、工作能力等基本素质。其三,加强行政监督工作人员的自我素质修养,要养成努力学习、奋发进取的习惯;要勇于实践,刻苦锻炼;要从一点一滴做起,严格要求自己,持之以恒,使自己的素质不断提高。有了高素质的监督队伍,监督水平的提高就有了基础。当然,我们也不能完全依赖道德素质的力量在行政监督中的作用,把正确行使权力完全寄托于干部的信念、忠诚和其他优秀精神品质,这在政治上是完全不严肃的。我们要学习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所提倡的"教之以礼,裁之以法"恩威并重的监督思想。做到既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素养,又要进一步完善法制,使自律和他律有效结合,形成有机的统一体。总之,行政监督体制的完善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我们应进行综合决策,采用上述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尽快地健全和完善这一制度。 齐鲁学刊1998年第6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