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监督概述
一、行政监督的涵义
  对于行政监督,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界定。从狭义上看,行政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所进行的督促和检查。从广义上看,行政监督是指一切行政机构的活动同时受到来自行政机构内部的监督以及整个政治体系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利益集团、公众舆论的监督。
  行政监督实际上可以划分为以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监督和以行政机关为客体的监督。我们认为,行政管理学中所指的行政监督通常是指狭义上的行政监督,即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
二、行政监督的功能
  一般而言,行政监督的功能主要指监督和缓行政机关及其内部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行政法规、行政政策的情况,同时纠正和惩处违反行政法规、行政纪律的行为。具体地说,行政功能监督的基本功能主要有三种:
  1、行政督察。无论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实行的行政性监督,还是行政机关在本系统内部进行的行政监督,目的是检查各级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执行国家行政法规、行政规范、行政纪律的情况。这是行政监督的第一项功能,也是最基本的功能。行政督察通常可以分为长期、中期、短期和专项督察。长期行政督察通常一般一年一次,目的是督察有关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在一年行政工作中的整体执行情况。这种督察是一种综合性检查,它涉及到行政过程的方方面面,因此,也是最重要的行政督察。中督察期督察一般以半年为一考察周期。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先前制定的行政目标和行政任务,详细地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检查。短期督察通常一季度甚至一个月进行一次。专项督察是就行政执行过程中某一方面的问题进行的监督与检查,这种督察具有针对性和临时性的特点。
  2、行政纠错。行政督察的功能一方面是监督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执行行政法规、行政规范和行政纪律的情况,另一方面,当发现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违法行政时,行政监督还可以发挥行政纠错功能。行政纠错是在行政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违反有关国家行政法规、行政规范、行政纪律的情况下,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所进行的旨在查处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的行政活动。行政纠错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的事后性,即它总是滞后于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
  3、行政防护。作为一种政治监督,行政监督一方面要防止某种违反行政法规、破坏行政纪律的事件发生,另一方面又要保证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在行政活动中避免再次违反法规,促使行政活动健康有序运行。同时,行政防护必须做到在行政监督中的公正执法。行政监督的防护功能是运用行政法规和行政纪律的约束、行政规范的控制和严密的监督活动以及制止和处分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来实现的。
三、行政监督的意义
  在行政管理中,行政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表现在:
  1、行政监督是惩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和正常的行政秩序的重要手段。
  2、行政监督是保护国家整体利益和实现国家行政目标的客观要求。
  3、行政监督是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实现科学管理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