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监督的系统构成 一、一般监督系统 行政监督的效果一方面取决于行政法规、行政规范和行政纪律的科学性、合理性,另一方面取决于行政监督的系统的构成设置情况。健全完善的行政监督系统可以减少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违法、违规事件的发展,降低行政过程的损失,从而提高行政活动的效率。不过,由于各国政治制度的差异性,行政监督的系统构成也千差万别。 美、英以及一些西欧国家在政府机构内,除了设置财政监督或审计机构外,一般不另设监督机构,由部长负责内部监督。在一些单一制国家,设有主管地方政府事务的机构,如日本的自治省,主要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政府实施法制,完成中央政府下达的任务,监督地方预算计划的制定并检查完成情况。在法国,省长代表中央监督省政府完成中央下达的任务的情况。在联邦制国家,如美国,尽管各州政府享有相当大的自治权利,建立了一套地方监督体制,但是州的各项立法不得与联邦宪法相抵触,否则,联邦政府有权通过各种方式予以纠正。另外,基于司法制度的不同,资本主义国家行政监督的系统构成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以大陆法系为司法制度的欧洲大陆国家,行政内部监督一般在政府内部设立行政法院,审查和裁定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的违法案件。而与此相反,英美法系的国家在行政机构内部则未设立行政法院,行政违法案件大多由独立于政府部门的司法机关裁决。但不管政治制度的性质有何不同,一般国家的监督系统大多由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组成。 一般监督系统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部门,这是依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产生的,一般由三个子系统组成:第一,一般权限机关。这是由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组成的;第二,综合部门,它是指跨部门并带有综合性的行政机关;三是行政主管部门,他们负责对下级政府对口部门进行监督。实际上,一般监督系统同时表现为两种职能:管理和监督,这两种职能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体两面。 一般监督系统既要对内实施行政监督,又要负责对各级主管机关和职能机关的对外行政监督,在方向上表现为纵身监督和横向监督。 中国的一般监督系统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各级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