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监督的系统构成 二、专门监督 专门监督系统是行政监督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专门监督系统由若干个子系统构成,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行政监察。 西方国家早期对行政监察并不重视,它们一般把注意力集中于政治制度的设计和完善上,认为三权分立完全可以解决国家权力滥用的问题。但是,随着公共事务的不断增加和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违法现象也屡有发生。二战后,这些国家在解决对扩张的行政权力加强监督的同时,也逐步建立和完善了行政监察制度。西方国家的行政监察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由议会设立的行政监察机构。这种模式一般认为最早发端于瑞典。瑞典从其古老的"司法专员"制度中发展出行之有效的议会行政监察制度,以后传播于其它国家。这一模式后来为英国借鉴和发展,并成为西方国家一项普遍的行政监察制度。这种模式的特点是:行政监察机构由议会选出的人员组成,对行政机构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2、由政府设立的行政监察机构。日本是这种模式的典型。日本最高的行政监察机关设在首相府,称行政监察局。下设计划调查、行政对话两个部门,十个高级监察官分别掌管内阁各省、厅的监察事务。中央行政监察局下,按区域设置了管区内的行政监察局和行政监察事务所。日本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推进政府行政、决策、组织运行等方面的全面改善工作;了解和听取各行政监察区内的公民的呼声,监督政府改进行政管理中发生的各类问题;组织对话活动,以促进解决由不良行政所赞成的后果。 3、属行政机关系统,但独立于行政机关的监察机构。加拿大属于这种模式。在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各省建立了监察专员制度,监察专员先由广告征聘,由立法机关的特殊委员会推荐提名,由省副总督任命,或由总督提名,议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任命。他们的权力和地位与法官相似,他们可以调查处理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社会公共部门的官员或雇员的违法失职、玩忽职守及官僚主义行为,处理不当的行政程序和行政决定。 4、设立行政机关内各部门的监察机关。如美国政府各部门的监察长就属此类。1978年,美国制定了"监察长法",规定在各部和各独立机构内设监察长,其职责是监督本单位的审计和调查,指导协调本部门的工作,发现及防止官僚主义违法行为,并提出纠正措施。 行政监督在中国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了成立监察部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国务院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州、县人民政府及地区行政公署设立了监察厅、局,在人口少、经济不发达、监察任务不繁重的边远,设立审计监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