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监督的内容、方式和原则
三、行政监督的原则
  根据国内外行政管理学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把行政监督所就遵循的原则归纳为以下几条: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监督的必要条件。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合法性原则。1、从事行政监督行动的主体必须合法。行政监督活动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作为行政监督主体的行政机关的每一项行为都必须符合有关行政法规,如果监督主体的行为超出了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其行为就是非法的。2、行政监督活动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即每项具体的行政监督活动都必须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程序办事。行政监督活动的程序化是行政法规的内在要求,也是衡量行政监督行为是否合法的一个重要变量。3、行政监督活动必须符合法定方式,即行政机关从事的每项监督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方式。行政法规不仅对行政监督的主体、程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而且对行政监督的方式也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行政监督机关必须按照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方式活动,这样的监督行为才是合法的、有效的。
  行动统一原则。由于行政监督的主体、方式和对象具有多样性,行政监督难免产生冲突。为了避免政出多门,不同的监督部门在日常监督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各自的监督功能,尽量做到与其他监督部门协调统一。
  尊重下级原则。正确的行政监督应该尊重下级行政人员,设法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通过激励、关心来调动下级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幅度原则。任何行政监督活动都面临着监督幅度问题。在实际的行政监督活动中,设置幅度的大小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行政授权的程度;行政工作内容的变动程度;监督者的能力;行政下级的能力;行政活动地域的集中程度。
  时效原则。行政监督的目的在于使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能够按照原定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制定的标准完成任务,因此,行政监督必须及时地进行,否则,就会延误时机,影响行政目标的完成和行政计划的实现。
  经常性原则。行政监督尤其是合理性监督与行政活动有着密切联系。因此,行政监督不是应急的临时行为,它必须经常地进行。
  公正性原则。行政监督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行政活动的监督应当充分体现公正原则。在具体的行政监督中要做到监督的公正性,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监督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