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改革完善中国的行政监察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一方面在官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由于种种原因,在政府部门内部存在着严重的腐败现象,严重阻碍了我国的改革开放进程和社会主义一体化事业,为了有效地遏制腐败之风,加强行政监察制度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目前,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大致存在着以下缺陷:监察机关地位较低,权威性不足,缺乏相对独立的地位和独立行使职权的方式;行政监察与其他检查监督和党纪监督职责的界限模糊等。
  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监察机关的应有作用,需要协调行政监察与其他监督的关系,划清监督界限,明确行政监察的职责。
  1、行政监察与人大的监督。行政监察与人大监督与两种不同类型的监督。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两种监督的对象不同。人大主要监督由其产生的行政领导及其组成人员,而行政监察则主要监督行政机关的一般行政人员。人大不直接对行政机关的一般行政人员实施监督,只能督促经由其产生并对其负责的行政首长去纠正其下发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因此,人大监督只能说是一种间接监督。第二,两种监督的方式和内容不同。人大监督主要是通过听取工作汇报、质询、罢免等手段进行,而行政监察的方式则主要是检查、调查、作出或建议作出行政纪律处分。在监督内容方面,人大监督是对行政领导的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实施监督,行政监察则主要对行政人员违纪和轻微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第三,行政监察的目的是维护行政纪律与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而人大监督的目的是维护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制,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公民权利遭受侵害。
  2、行政监察与司法检察。行政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都有对国家行政机关行政人员违法行为进行检察处理的权力,但是行政监察机关只对行政人员一般轻微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而检察机关则对行政人员违法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进行侦查起诉。实践中,行政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行使监察权与检察权的对象和内容上都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在查处行政人员经济违法活动时,界线往往并不清晰。因此,在强调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人员经济违法活动进行监察时,特别要防止行政监察机关超越权限,取代检察机关的职权,扮演"第二检察机关"角色的行为。此外,两类监察机关在查处行政人员经济违法行为时,采取的手段也是不同的。行政监察机关不能采取检察机关那样的侦查手段,如不能使用传讯评价、当事人和采取搜查等侦查手段,而只能采用索要文件资料、调查、讯问当事人等手段。
  3、行政监察与党纪检查。在中国,由于国家行政机关行政人员很多是共产党员,而违反法纪的行为也是违反党纪的行为,所以,行政监察与党纪检查的交叉重叠在所难免。因此,行政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合署办公,有的将行政监察机关设置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内部。尽管如此,行政监察和党纪检查还是有很大的区别区别。第一,在监督对象上,党员与非党员就是一个明显的区别,党纪检查机关不能对行政机关中的非中共党员进行检查。第二,要监督内容上,行政监察机关以党章和党的纪律为标准,对国家机关中的具有中共党员身份的人员进行检查。在许多情况下,监督对象往复 既违反政纪又违反党纪,这时,常常是两者相互合作,有时甚至组织联合调查级,在查清事实真相后,各自分别依政纪和党纪处理。
  4、行政监察与政协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政协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也是外部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协监督是一种民主监督,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从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看,社会舆论监督虽然效果明显,但也不具有权威性;人民群众的监督具有广泛性,但效果不明显。这几种监督形式也需要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