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思考题:
7、简要回答行政监察与司法检查的区别。
  行政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都有对国家行政机关行政人员违法行为进行检察处理的权力,但是行政监察机关只对行政人员一般轻微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而检察机关则对行政人员违法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进行侦查起诉。实践中,行政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行使监察权与检察权的对象和内容上都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在查处行政人员经济违法活动时,界线往往并不清晰。因此,在强调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人员经济违法活动进行监察时,特别要防止行政监察机关超越权限,取代检察机关的职权,扮演"第二检察机关"角色的行为。此外,两类监察机关在查处行政人员经济违法行为时,采取的手段也是不同的。行政监察机关不能采取检察机关那样的侦查手段,如不能使用传讯评价、当事人和采取搜查等侦查手段,而只能采用索要文件资料、调查、讯问当事人等手段。
8、简要回答行政监察与政党检查的区别。
  在中国,由于国家行政机关行政人员很多是共产党员,而违反法纪的行为也是违反党纪的行为,所以,行政监察与党纪检查的交叉重叠在所难免。因此,行政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合署办公,有的将行政监察机关设置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内部。尽管如此,行政监察和党纪检查还是有很大的区别区别。第一,在监督对象上,党员与非党员就是一个明显的区别,党纪检查机关不能对行政机关中的非中共党员进行检查。第二,要监督内容上,行政监察机关以党章和党的纪律为标准,对国家机关中的具有中共党员身份的人员进行检查。在许多情况下,监督对象往复 既违反政纪又违反党纪,这时,常常是两者相互合作,有时甚至组织联合调查级,在查清事实真相后,各自分别依政纪和党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