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家预算管理
三、预算管理的体制和机构
  
我国预算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国家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国家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的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预算组成。
  我国的各级政府是预算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它们的预算管理职权是: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有关预算方面不适当的决定;向本级人代会或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等。
  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它们的职权是:具体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具体组织和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编报本级政府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等。
  各级政府的税务部门是征管作为预算收入主体的税收的职能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管理作为预算收人重要组成部分的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的职能部门;审计部门是监督执行预算收支计划的职能部门。
  国家金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中央设立总库;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库;省辖市、自治州设立中心支库;县和相当于县的市、区设立支库。各级国库的主任,由各该级人民银行行长兼任。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同级财政机关。国库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库及其所属各级支库,既是中央国库的分支机构,也是地方国库。
  政府各部门、实行预算管理的各单位有职责执行预算收支计划。
四、预算的编制
  
我国政府编制预算的原则是:量人为出的原则;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留有后备的原则;积极可靠、稳定增长的原则;综合平衡的原则;正确处理积累和消费关系的原则等。
  编制中央预算的内容包括:(1)本级预算的收入和支出;(2)上一年度节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3)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4)地方上解的收入;(5)中央财政本年度举借的国内外债务和还本付息的数额。编制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内容包括:(1)本级预算的收入和支出;(2)上一年度节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3)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4)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5)上解上级的支出;(6)下级上解的收入。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l%。4%设置预备费,用于解决当年预算执行中难以预料的特殊开支。各级政府预算应当设置预算周转金,它是各级政府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周转资金,其额度应当逐步达到本级政府预算支出总额的4%。
  我国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两部分。经常性预算不列赤字。中央建设性预算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的方式筹措,地方建设性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经过改革,我国的复式预算将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大体上相当于现在的经常性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含现在的建设性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
  编制预算的程序是:第一阶段,做好编制预算的准备工作。第二阶段,编制预算草案。 第三阶段:人大审议、通过预算。第四阶段:财政部门批复预算。
  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