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家预算管理
五、预算的执行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是国家预算的执行机关。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是国家预算执行的职能机构,其职权是:(1)研究落实财政税收政策的措施,支持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2)制定组织预算收入和管理预算支出的制度和办法;(3)督促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各预算缴款单位完成预算收人任务;(4)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季度用款计划,合理调度、拨付预算资金,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管好用好预算资金,节减开支,提高效率;(5)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6)汇总、编报分期的预算收支执行数字,分析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增收节支的建议;(7)协调预算收人征收部门、国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
六、决算管理
  
决算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编制的、用以反映预算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它反映预算收支的最终结果,是政府的经济活动在财政上的集中体现。
  
国家决算由中央级决算和地方总决算组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决算汇总组成地方总决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决算及其所属州、县(市)总决算汇总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决算。中央级决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决算和县(市)总决算,由同级主管部门汇总的行政事业单位决算、企业财务决算、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和金库年报、税收年报等组成。企业财务决算和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由国有企业和基本建设单位编制。组织预算的执行、经办结算资金收纳和拨款的机构,如国家金库、税务部门、企业利润监交机关、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等,也都要编制决算。
  政府财政部门及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各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基础上,连同本部门自身的决算收入和支出数字,汇编成本部门决算草案并附草案的详细说明,经部门行政领导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财政部门有权作出调整。
  乡、民族乡、镇政府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年度预算收人和支出的执行结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汇总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财政部应当根据中央各部门决算草案汇总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决算草案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自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自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之日起30日内,将本级政府决算及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认为有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相抵触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各级审计部门有权对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七、预算外资金管理
  
预算外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由各地方、各部门和各单位自行提取、自行使用的那部分财政资金。它是国家预算的必要补充。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明确范围,划清界限。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来源范围必须明确。特别注意划清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界限。(2)尊重自主性,贯彻专用性。在规定的范围内,任何部门都不得干预收支单位收取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自主权。预算外资金具有专款专用性,资金的来源和用途之间有着对应的关系。(3)收支平衡。对预算外资金,做到先收后支,量人为出,自求平衡,略有节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