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审计管理 三、审计管理的体制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国家设立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分别在同级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 机关领导为主。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随意被撤换;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上级审计机关可以直接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预算,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项,由本级政府予以保证。 属于国家审计范围,审计机关未设立派出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人员,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可以接受委托开展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业务。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事项,委托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涉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审计机关在履行职责时,拥有下列权限:(1)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包括本级政府、各部门、所属各单位的预算,预算收人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本级预算收支执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收入计划完成情况的月报、年报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收支情况;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等。(2)审计机关有权对会计资料采取取证措施;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有关的会计资料。(3)审计机关有权要求政府的有关部门暂停拨付给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4)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违法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可以依法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5)审计机关持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查询通知书,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非法使用贷款资金,可以建议国有金融机构采取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的措施。(6)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有权责令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收支;责令缴纳财政收人;责令退还或者没收非法所得;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并处以罚款。(7)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或主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