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审计管理
四、审计管理的内容
  预算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以及财政部门管理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开展的审计监督工作,必要时可以对本预算年度或者以往预算年度财政收支中的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和检查。预算审计的内容包括: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组织预算收人的情况;本级国库办理预算收支业务的情况;财政部门拨付补助下级政府预算支出资金的情况;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等。
  预算外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为履行政府职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的审计和监督。预算外审计的范围包括:财政部门管理的未纳入预算的各项附加收入和筹集的其他资金、基金;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未纳入预算的各项行政收费和事业收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等。
  金融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有金融机构的各项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包括国家审计署对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履行金融监管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国有资产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这类企业包括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50%以上的企业,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的比例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审计监督。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检查。审计机关应对国家建设项目总概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年度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社会保障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公共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济基金和社会福利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等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方面的保险金;社会救济基金包括救济、救灾、扶贫等方面的救济金;社会福利基金包括残疾人、老人、儿童等方面的福利金。接受审计监督的社会捐赠资金包括境内外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赠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
  外国援助或贷款项目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或贷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这类项目包括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贷款项目;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企事业单位提供的、由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担保的贷款项目;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受中国政府委托管理有关基金、资金的社会团体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等。
五、审计管理程序

  审计管理程序分下列几个阶段。
  检查阶段。鉴定阶段。执行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