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会计管理
四、会计管理的内容
  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对本级各类机构、所属各单位实行会计管理的基本内容如下:
  健全并监督执行会计管理的法律体系。包括制定会计法及其会计管理的行政法规。
  指导和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履行职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包括: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实行会计监督;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参与拟订经济计划和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会计的执行情况等。
  指导和审核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
  对各单位进行财务检查。财政部门有权依法对各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各单位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导会计师的职称评定工作。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都成立了,会计师职称评定领导小组,制定会计师职称评定计划,掌握评定标准,部署评定工作,总结交流评定工作的经验,处理评定工作中的违纪行为等。
  领导在职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在职会计人员的培训,采取委托大、中专院校办班、符合条件的单位自行培训、集中轮训等形式。有些地方实行由财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以保证培训的质量,收到较好的效果。
  参与会计干部的组织人事管理工作。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对下一级、直接管辖的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有同意权;对他们的考核、晋级和奖惩等,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这类单位包括:政党和社会团体的机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等。
  对遵守法律规章的优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予以表彰,对违反法律规章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予以处罚。
  加强会计电算化的建设和管理。
  支持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逐步拓展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监证和服务作用,逐步拓展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健全和监督执行注册会计师管理的法律、法规,把注册会计师的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