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立法体制
二、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
(一)行政立法权限划分的含义
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是关于行政机关立法权项的明确规定,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和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主要是指国务院与国务院各部委之间、国务院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
(二)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立法权项
从广义上理解行政立法,制定行政管理法规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中也可以看到,我国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并非都由行政机关来制定颁布。涉及国家和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基本制度和行政管理活动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分别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来规定。
1、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项。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享有最高、最广的立法权。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立法实践,有关行政管理事项中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法律来规定的,主要包括行政法基本制度或政策、行政机关组织、行政管理体制、部门行政管理制度以及涉及宪法基本原则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重大问题。
2、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根据《宪法》第99条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范围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涉及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方针、政策等重大问题。(2)应由地方制定的法律实施细则或办法。(3)涉及相应地区全体公民的重要利益,或影响公民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事项等。
(三)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限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政立法权限有:
1、依据《宪法》第89条第1款的规定,有权在宪法第89条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而制定和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2、依据《宪法》第89条第18款的规定,有权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就应由法律来规定而尚未立法的事项先行制定行政法规。
3、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范围内批准行政法规。
(四)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立法权限
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立法权限是制定部门规章的权限。部门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不仅对本国公民和法人有约束力,而且对中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和无国籍的人也有约束力。各部门的行政立法权限有:
1、依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2、依据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而制定行政规章。例如《农副产品购销条例》第23条规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跨部门立法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与其他部门共同发布。
(五)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权限
这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规章的权限。地方规章的立法范围主要有:有关地方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行政管理问题;依委任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实施细则或办法;确定相应地区一定领域内个人和组织一般行为规则或管理标准;依据国务院授权,就应由行政法规规定、而因条件不成熟尚未规定的事项,先行制定地方性规章予以规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立法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行政规章;还可以根据单项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行政立法。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权限。《地方组织法》第60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在其权限内制定规章。
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权限。《地方组织法》第60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就其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项制定规章。
4、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权限。根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特别授权,作为我国经济特区的深圳、汕头、珠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也有地方规章的制定权。
三、国外的行政立法体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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