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程序和效力
二、行政立法的效力
  (一)行政立法效力的概念
  行政立法的效力,是指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律效力。行政法规、规章本身不是法律,但一经制定、发布,就具有与法律相同的效力。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行政法规、规章的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即必须遵守,若有违反就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指行政法规的适用力,即适用范围,也称效力范围。如前所述,行政立法有效成立必须符合法定的前提条件(要求)。否则,有权机关将予以撤销或改变。
  (二)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
  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律效力,同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一致的。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各类规范性文件组成的。它们在法律体系中分别处于不同的地位。不同层次的行政机关,其行政立法的法律效力并不属于同一层级。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又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效力等级高于行政规章,低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属于中央行政立法,其法律效力一般高于相应的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其法律效力又高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行政立法的适用范围
  行政立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时间、空间方面的适用范围和对人的适用范围三个方面。简言之,是时间效力、空间(地域)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1、行政立法效力的时间范围。行政法规、规章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效期限,自什么时候生效,到什么时候失效。我国没有对行政立法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的确定办法作统一规定。
  2、行政立法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两种情形:(1)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发布后另定生效时间。  
  3、行政立法的失效时间。我国对行政法规、规章的效力终止时间的规定,有三种方式:(1)有的专条规定,新法施行之日就是旧法失效之时。(2)有的没有做出明文规定,一般适用新法废止旧法原则。(3)有的通过法规清理,以专门行政文件撤销或废止旧法。
  4、行政立法效力的空间范围。行政法规、规章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与其行政立法机关的层级性有关。总的说来,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的地域效力遍及全国所有领域,包括我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规定的其他应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地方行政规章的地域效力一般只及于其行政立法机关所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但行政法规、规章对其效力的地域范围有明确特指规定的,应依其规定具体适用。
  5、行政立法对人的效力,包括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拘束力、适用力。在我国,一般说来,中央行政立法对所有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论其在国内还是在国外)以及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和无国籍人及外国组织,都发生效力,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地方政府规章一般只对其辖区内的人有效,而对其他行政区域内的人不发生效力。
  行政法规、规章依法定程序一经制定、发布,不仅对行政相对人有拘束力,而且对行政机关本身,即使是上级行政机关或下级行政机关都要知照执行;对其他国家机关,无论是权力机关还是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都有遵守的义务。
复习思考题
  1·简述行政立法、行政立法体制、一般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的含义。
  2.简述行政立法的性质。
  3.试述行政立法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