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思考题:
3、回答一般授权立法的含义。
  一般授权立法。一般授权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4、回答特别授权立法的含义和特点。
  特别授权立法是指依据特定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据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通过专门决议的委托,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特别授权立法具有下述特点:(1)特别授权立法是单向的,即只能由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立法授权。(2)特别授权立法的授权方和受权方都必须是宪法和组织法赋予的有立法权的机关。(3)特别授权立法的“立法权”基于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决议而取得,因此承受机关取得代理权的,可以超出该机关原职责范围内的立法权,而代行授权机关的立法权力。(4)对特别授权立法的程序、内容、范围、时间必须有所限制。(5)特别授权立法不能同宪法、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规定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5、简要分析行政立法的必要性。
  (一)“积极行政”的需要。现代经济和技术的高速发展,使现代行管理的对象的复杂化,这就要求行政管理日益走向专业化。要求行政管理必须及时、准确和高效。在这种情况下,完全通过专门的立法机关来创制规范,行政机关只是执行规范的“消极行政”已经很难满足专业和效率的要求。因此,行政机关必须从“消极行政”向“积极行政”转变,通过积极主动地创制规范来弥补立法机关立法活动的不足,快速高效地处理复杂多变的行政问题。
  (二)依法行政的需要。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行政立法具有立法性质,其表现形式属法的范畴。它介于立法机关的立法与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之间,常常起着一种中介作用,实际上是为执行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立法是行政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三)完善民主的需要。加强行政立法,完善行政法体系,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
  (四)提高效率的需要。行政立法可以使法律原则变得具体化和具有可操作性;可以填补法律空白和法律“真空”;可以调动和发挥各级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地制宜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