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文化概述
一、行政文化的含义
  行政文化的内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就其广义而言,行政文化是指行政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行政制度和组织机构。从狭义来说,行政文化仅指行政意识形态,即在行政实践活动基础上所形成的,直接反映行政活动与行政关系的各种心理现象、道德现象和精神活动状态,其核心为行政价值取向。本章对行政文化的应用属狭义性的。
  行政文化的形成、变化和发展,受到哲学世界观、政治思想体系、法律意识、价值观念以及一般的社会道德伦理和心理的影响、制约,同时又反作用于这些文化现象。行政文化与其他文化现象不仅相互联系,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又是可以相互转化的。行政文化具有历史性、阶级性、民族性、变动性、连续性等特征。
二、行政文化的构成
  (一)行政文化的关系性构成
  任何行政关系均由行政主体与行政客体组合而成,由于主客双方在行政关系中的不同地位,从而形成不同的文化形态。
  1、主体行政文化:主体行政文化是指行政管理过程中,实际拥有和行使行政权力的个体或组织的行政意识。主体行政文化的核心,是对行政权力性质的确认、维护和使用,它直接决定着特定行政文化的本质属性与基本特征,是构成特定行政关系的主导因素。
  2、客体行政文化。客体行政文化是指行政管理过程中,不直接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并作为行政管理对象的个人、群体和组织的行政意识,其核心是对行政主体的行为合理性的评价。其评价标准会因各自利益的不同而呈现多样性。当行政客体认为行政主体行为合理时,易与主体形成同一性的行政文化,相反,则难以形成同一性的行政文化。如果行政主体的行为被行政客体评价为不合理,并长期得不到调整和改善时,会造成行政文化主客体间的异质性,甚至带来意识形态的危机。因此,客体行政文化在行政文化的构成中,虽不居于主导地位,但仍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行政文化的发生性构成
  行政文化的发生一般经过行政心态、行政意志、行政规范和行政评价等阶段,这些阶段的文化现象为行政文化发生性构成的基本要素。
  1、行政心态。行政心态形成于行政活动的起始阶段,并随行政活动的展开而不断变化。行政心态是人们对具体行政活动所持的情绪、感知方式和态度的总和。行政心态有三个特征:(1)产生的自发性、非理性;(2)表现的不稳定性;(3)影响的潜在性或内在性。
  2、行政意志。行政意志是人们决心达到某种行政活动目的而产生的精神状态,是行政心态上升至理性的强化结果。行政意志的表现形式有两种,行政观念与行政活动中的行为倾向,实质上是人做出某一行政行为时在对错之间、善恶之间、道德与非道德之间实行的选择。因此,行政意志有着强烈的自主性、目标性,是人的主观能动性的重要体现。
  3、行政规范。行政规范作为确定或指导各种行政关系、行政活动的标准和规则,既是行政意志的最集中体现,也是行政意志转化为行政实践后的合理性成果。其表现形式包括成文规范,也包括行为规范或典范。行政规范的主要特性有三个: (1)协调性;(2)原则性;(3)外在控制性。
  4、行政评价。行政评价是特定意识形态下,人们对社会实际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各种行政行为所作的价值判断,以达到去伪存真、抑恶扬善的目的。行政评价一般分为社会评价与自我评价两种形式。社会评价主要指社会舆论,其中包括一定社会集团和阶级有意识、有目的地通过舆论工具所传播的正式社会舆论,也包括人们自发产生并自然传播的民间舆论。社会舆论在性质上有进步与落后之分,在作用上有积极与消极之别。自我评价主要借助于内心信念或主观意志的作用,在评价中,个体自身既是评价者,又是被评价者。
  (三)行政文化的其他构成
  依据行政文化中不同类型的行政意识所处位置、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将其作层次性划分。如行政心理、行政道德、行政精神构成由较低层次上升至较高层次的层级性行政文化。
  此外,依据不同的文化传统,行政文化还有民族性构成,依据不同的阶级意识形态,可将行政文化的构成作阶级性区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