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第二节公共责任
  任何政府为了实现其统治效能,都必须具有为之服务的公共责任制度。现代公共责任在整个公共管理中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
一、公共责任的含义及特征
  公共责任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和丰富内涵,既不是孤立的单纯道德意义上的,也不是完全法律意义上的,而是具有多种善恶价值判断,涉及国家、政府以及人民利益关系,公共责任既是制度又是伦理。
  (一)公共责任的含义
  行政管理意味着一定的公共责任,即职责。职责只与人的职业角色相联系,行政职责就是发挥行政管理者的岗位职能,保持行政目标,完成行政任务的责任;遵守行政规则程序,承担职权范围内社会后果的责任;实现和保持行政系统的不同岗位之间的有序合作的责任等等。公共责任是行政管理产生和存在的基础。
  广义的公共责任,是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对国家权力主体负责,必须提高自身职责的履行,来为国民谋利益。公共责任是国民与行政人员之间联系的桥梁。它包括两方面的内涵:(1)国家的全部行政机构,作为一个整体对国民负责;(2)由于行政管理系统是不同功能环节所组成的有机体系,为使行政部门的管理活动适应国民的利益和要求,必须在行政管理内部的各环节、各层次之间进行责任分工和权限分解。通过确立垂直的责任关系和下级对上级直接负责的办法,使公务员在工作中能够认真负责,并将公务人员的工作扭成一股合力,成为开展行政工作的动力。
  狭义的公共责任,是指国家的公务人员违反行政组织及其管理工作的规定,违反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时,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出现上述情况时,行政管理人员要对自己的违法失职行为及其后果负责,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机构根据行政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予以惩罚。狭义的公共责任以广义的公共责任作为前提条件。  
  (二)公共责任的特征
  1、公共责任是一种义务。作为政府机制构成的行政系统和行政人员,承受行政责任的过程,就是一个承担为国民尽义务的过程。这种义务因时代和国家阶级基础的不同大致表现出三种不同形态:(1)在西方国家的封建时代,行政责任表现为一种契约性义务。行政责任是保障这一契约性义务的手段,在契约规定的期限或条件内,行政官吏对国家最高统治者,存在着包括人身隶属在内的绝对服从关系。(2)在缺乏法制与民主传统的东方封建国家,行政责任则基本是一种道义上的义务。行政责任的全部目的,就在于确保行政官吏对君王的绝对忠诚,而各级行政官吏在忠君观念支配下,通常都自发地履行着为封建帝王尽忠效力的义务。(3)进入近代工业社会,随着国家权力主体由封建帝王向国民大众的转移,在一些法制较健全和法规较完备的国家,行政责任呈现出法律性义务特征。各级行政官员对国家权力主体所承担的义务,转为由法律加以规范,他们承担着为国家权力主体服务的法律义务。
  2、公共责任是一种任务。行政管理在承担义务的基础上,还必须通过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职责的方式,对国家权力主体负责。行政官员执行国家主体的意志、方针、政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具体完成权力主体所交付的任务的过程。
  3、公共责任是一种监督、控制和制裁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共责任是一种以外在的约束力为支撑力的个体或群体行为。在实行民主政体的国家,行政部门是为主权所有者——国民服务的。为此,就必须根据国民的意志,通过一定的方式,控制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防止行政机关肆意追求特殊利益,而置国民的利益于不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