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第二节公共责任
三、公共责任与行政伦理
公共责任是行政伦理的具体化,公共责任只要与一定的责任意识相联系,就是行政伦理问题,可能表现为有利于或有害于政府和人民利益的行政行为,它们也就同时成为行政伦理责任。任何政府为了实现其统治与管理效能,都必须具有为之服务的行政伦理与公共责任制度。
(一)行政伦理的价值判断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效率与公平、理想与现实、理智与情感、义与利的矛盾冲突是始终存在的。因此,不同的伦理价值观具有不同的价值判断和选择。
任何现实制度都不可能完全符合伦理理想,伦理原则不可能在现实中完全体现出来。因为,对现代社会制度伦理合理性基础的论证不仅受现代社会普遍事实的制约,而且也受到不同国家和民族文化传统、思维方式乃至思想家个人风格的影响。同时,现实的制度不是按照公正的道德理想人为地设计出来的,而是各种力量交互影响、各种利益相对平衡的结果。它受制于各种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也受制于人性(尤其是人的理性和德性)的发展水平。这就牵涉到行政伦理的选择问题,行政伦理的选择实际上就是用什么标准证明行政行为的正确或公正。
行政伦理的选择模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义务论行政选择模式、目的论行政选择模式、本质论行政选择模式。义务论行政选择模式,包括两层含义:(1)指行政选择要履行行政责任,责任就是义务;(2)指行政选择在本质上要符合某一原则。目的论行政选择模式,是以行政行为后果的效益作为行政选择的价值取向的。本质论行政选择模式,是根据行政行为内在的良好或内在价值作为行政选择的价值取向的。
在现实生活中,不同利益主体都倾向于自己首先得到利益,每一利益主体都会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做出价值判断。社会应当把哪些财富看成是正当合法地获得的?以哪些手段竞争是正当的?各种分歧是否能得到解决?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应当从哪个环节着手?要在这些问题上达到普遍的一致意见显然是困难的,但是如果没有大多数成员的基本一致的或接近的意见,利益关系的协调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实现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绝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安排的问题,它的解决需要行政系统能够在社会的制度安排与政策调整上有更大的合理性,能够确立更为公正的原则与程序。这里就有行政选择的问题。
(二)公共责任的自律与他律
自律是内在的约束机制,只有提高自律意识,才能将外在的强制变为内在的自觉,形成良好的道德习惯。
1、公共责任的他律性。行政人员拥有行政职权的同时就意味着要承担一种责任,而且具有他律性。行政管理者履行行政责任是义务要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中对公务员的责任和义务就有明确的规定。国家公务员的责任是不以国家公务员个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具有客观规定性。
2、行政责任的自律性。自律是权力约束的基础,自律是指拥有行政权力的人自觉接受各种监督,自觉遵守法纪规章,自觉保持廉洁情操。行政责任的合理性与有效实施不仅仅在于制度本身的完备周全,也在于行政人员的道德理性。只有对于拥有美德的人来说,才可能了解如何去运用规则。因此,行政责任的自律是至关重要的。
行政良心是公务员在履行行政职务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一种伦理意识。行政良心是公务员意识中的一种强烈的行政责任感和自我评价的能力;行政良心是公务员在深刻理解国家、政府及行政机构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与伦理原则的基础上,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自身行政行为的善恶价值进行自我评价和自我调整的过程;行政良心是多种行政道德心理要素在行政人员意识中的有机结合相互作用的结果。
国家行政活动范围和权限的日益扩大,在客观上要求行政人员提高为国家权力主体服务的自觉性、积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提高行政能力,以优秀的行政责任技术和高尚的职业伦理观,在纷繁的行政活动中,自觉地对国家权力主体负责。把外在的伦理约束和内在的道德约束自觉地结合起来,监督或强制行政人员在行政过程中自觉履行伦理义务、责任和使命。行政伦理制度、规范的他律与行政伦理信念、良心的自律共同构成行政伦理系统,它们相互配合、相辅相成,形成合理有效的行政伦理操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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