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伦理
三、行政伦理建设
  (一)加强行政伦理建设的途径
  1、加强行政伦理教育。行政伦理建设,要通过政治社会化的过程,也就是学习、教育、培训的过程,加大行政伦理建设的力度,提高公务员对行政伦理的认知水平,使公务员认识到良好的行政伦理是为政之本。要加强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强化公务员的道德自律意识。行政伦理教育的内容应当体现时代精神,内在地显示时代的本质和历史发展趋势。
  2、强调行政伦理立法。行政伦理立法,是把伦理行为上升为法律行为,使伦理具有与上层建筑的政治、法律同等地位的监督、执法权力的法律效力和作用。在现代,越来越多的伦理规范被纳入社会的法律规则体系之中。在文明发达、法制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伦理规则的汇编。为了保障行政伦理,还必须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通过以法制权,以权制权,以民制权,以德制权,使权力变成相对的权力,可以监控的权力。
  3、发展公民社会对行政活动的干预和监督。在民主政治中,行政人员的公务活动是公共责任的行为,促进社会成员对公共决策的干预和参与,加强公民的政府责任意识,尤其是在行政系统的输入方面要强化,民众不应是行政系统输出方面的被动接受器,而应该在输入与输出两方面都是积极的参与者。
  (二)行政伦理的制度规范与行政伦理的理想信念的协调互补
  现代社会是高度法制化规范化的社会,制度建设是根本性的,但制度作为一种‘‘硬件”的行政伦理规范也是有局限的,它要求有相应的行政人员的伦理信念这一“软件”的配合才能达到充分有效。伦理规范与伦理信念的协调互补,可谓“理”与“情”或“规范伦理”与“美德伦理”的协调互补。要使行政伦理规则尽可能,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接受,并成为所有公务员的基本行为准则和内心的自觉。因此,培养行政人员确立正确美好的伦理理想目标并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伦理信念和价值观,成为现代行政伦理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确定行政伦理的最低要求和行政伦理的理想追求
  行政伦理的最低要求就是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要求,也就是行政伦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它的基本内容是,建立一套广泛可行的最起码的行政伦理规范体系。行政伦理规范体系的制定和完善,不是从某种抽象的原则或理论设想出发的人为设置,而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所谓“最低要求”的行政伦理,也就是具有现代社会条件下最广泛的可行性或可接受性的行政伦理。这一层次的行政伦理是对每一个行政人员的起码要求,这是保证现代行政系统正常运行的最起码的伦理条件和伦理要求。
  然而,仅仅停留在这种“最低要求”的层面是不够的,要保持道德理想人格的先进性和社会道德境界的层次感。现代行政伦理基本建设还应该包括行政道德的“最高要求”或“行政伦理的理想”层面。如果说前者的要求是“做正当合理的行为”、“做起码合格的公务员”的话,那么,后者则指向更高的道德境界,它不仅要求人们成为正当合格的公务员,而且希望成为高尚道德的模范。道德模范往往是社会道德范型。这些道德品质和范型的社会现实化程度并不是也不可能是高度普遍化的,但这种现实化程度的限制并不意味着它们是没有意义的。由于它们代表的是一种有现实可能性的道德理想和完善的目标或方向,因而使它们具有了某种深远的道德吸引力和感召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