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思考题: 4、简述行政伦理概念。 行政伦理或行政道德是以“责、权、利”的统一为基础,以协调个人、组织与社会的关系为核心的行政行为准则和规范系统。 5、试述行政伦理规范的主要内容。 从总体上看,公共行政伦理观不能脱离一定社会的伦理观。社会道德准则是通过行政人员的个人伦理道德水平对公共行政施加影响的。因此,行政主体伦理的道德水平是公共行政管理的伦理基础。 具体地说,公共行政伦理包括以下内容: 公益至上 从民主政治理论上说,政府行政人员的权力是公民赋予的,他们必须为社会服务。行政人员不能将个人的或者小集团的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否则,就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诚如迪瓦特·瓦尔多所言,公共行政道德表现为一种为更多的人服务,不为自己、家族、种族或部族服务的行为,而没有公共道德则表现为为一小撮人的利益服务的行为。 有害不为 这是一条具有普遍社会意义的伦理规范。彼得·F·德鲁克将这条规范称为“专业人员伦理的基本准则,是公共责任伦理的基本准则”。这条规范的内容包括:行政人员不能做出危害社会的决策和行为,为此,行政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自主性;行政人员不能将自己视作中立的工具而服从不道德的目的。在决策中,决策者首先应该回答的问题是:这个方案是有益于还是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行政人员都能够做到有害不为,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道德水平的提高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慎用权力 相称的行政权力是保证公共行政管理得以顺利展开的前提条件。行政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运用行政权力必须受到公共道德的约束。这意味着,行政权力的使用必须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如果不是如此,行政权力被非公共地运用了,这就是行政腐败的本质。行政腐败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因此,慎用权力的伦理规范要求行政人员不将行政权力运用于实现公共利益以外的其它目的。具体地说,任何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只能将行政权力运用于完成自己受特殊行政分工所要求的必须完成的任务。从这个意义上讲,以权谋私、有权就有一切、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官本位的观念和行为都是违反行政伦理的。在《管理——任务、责任、实践》一书中,彼得·F·德鲁克强调:“管理人员需要有一种道德原则作为他们被人接受为合法权力的依据。他们应该把他们的权力建基于一种道德的承诺之上。而这种道德的承诺同时又表明组织的目的和性质。”仰在公共行政管理中,表明公共机构的目的和性质的道德承诺只能是行政权力被运用到而且只能运用到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之上。 社会责任 公共行政管理必须体现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必须承担由于行政管理活动所导致的相应的社会责任。公共行政管理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可能在两个领域中产生:一个领域是机构对社会的影响,另一个领域是社会本身的问题。这两个领域产生的问题都与公共行政管理有关,但这两个领域的问题又是不同的。第一个领域所讨论的是一个机构对社会做了些什么事,第二个领域所讨论的是一个机构能够为社会做些什么事。对于第一个领域,机构的首要社会责任就是执行其职能,并且冷静而实事求是地分析、确定和预测这种管理活动对社会有些什么影响。如果有某项活动不属于本机构的目标和使命之内,那就应该考虑到这项活动是一种对社会的影响和冲击,并且是不可取的。反过来,如果有某项活动属于本机构的目标和使命之内,但是没有展开,那也应该被视为对社会的不负责任。对于第二个领域,公共行政管理机构需要了解本机构能够为社会做些什么事。这实际上可以变成另外一个问题:它不能为社会做什么。现在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政府的职能是有限的,无所不包、无所不管的全能政府是有害的,甚至是违背道德的。 无论是属于第一个领域的问题还是第二个领域的问题,无论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公共行政管理机构必须对他们所造成的影响负责,这是一条伦理法则。为此,公共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以推进文明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为己任,树立崇高的行政目标;应当协调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发展,协调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尽力避免片面发展所带来的危害;应当作出有益于社会的决策,尽可能地考虑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应当加强监控,防止任何行政管理活动偏离正确的目标;在一旦出现危害社会的现象时,应当立即加以制止和纠正,并努力消除已经产生的危害。 平等竞争 戴维·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在《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一书中,强调把竞争机制注入到提供公共服务中去,从而把政府塑造成为竞争性的政府。我们赞同这一观点。平等竞争有种种好处,它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能迫使政府机构和公营部门对顾客的需要作出反映;它鼓励创新,并能提高行政人员的自尊心和士气。∞因此,平等竞争有助于反对官僚主义、守成主义、懒散主义和腐败主义。 作为一种伦理规范,平等竞争要求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全面引入竞争机制,推动全方位的竞争。还要求在政府内部也引入竞争机制,在人员的录用、升迁和奖励方面,要根据实际才能竞争上岗,根据实际功绩决定升迁,根据实际贡献给予奖励。反对用人方面的种种不正之风。 增进信任 公共行政管理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客体是与全体公民相关的社会公共事务。只有在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全体公民之间确立政治信任感,公共行政管理才能更为顺利地开展下去。也就是说,一定程度的政治信任感为行政权力的正常运行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从自然法则的理论来看,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在于这些行为能与“公众哲学”保持一致。如果大多数公民都确信权威的合法性,法律就能比较容易和有效地实施,而且为实施法律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耗费也将减少。此外,如果存在某种合法性的基础,权威人物在困难的处境中也有时间和能力来处理社会和经济问题。 增进信任要求行政人员不是表面上高呼为人民服务的口号,而是通过实实在在的行动来体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是高高在上地做官,而是作为人民服务的公仆;不是遮掩自身的错误,而是敢于面对错误,承认错误,改正错误;不是追求短期效应,而是使规划立足于长远利益,增强社会大众的可预测感。国外有些学者还提到,官方的文件应当采用一种能为社会大众理解的语言、文字和文体写成。当然,增强信任也要求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加大社会沟通的力度,以消除种种猜忌、怀疑、误会、不理解等心态,增强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的权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