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改革与行政发展 一、行政改革与行政发展 (一)行政改革与行政发展的含义 行政改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改革主要是指政府行政体制和机构的改革。广义的行政改革泛指政府行政部门为追求行政效率的提高而对行政体制、行政方式方法及重大原则等的变革。在我国,行政改革一般是指在政府行政管理领域内,为提高行政效率,规范行政责任,改革落后的行政方式,并建立合理的行政体制的行为。 行政发展通常是指行政系统为了适应环境的变化,采用科学的方法,健全行政体系,改善行政管理方式和关系,提高行政效率,以便更好地执行政治权威的过程。它在相当程度上是与行政改革联系在一起的。 (二)行政改革的类型 1、突变式改革与渐变式改革。这是依据行政改革方式的不同而进行的划分。突变式改革是指在较短时期内对体制、机构和编制人员等进行大幅度改革。这种改革方式能迅速推进,集中解决矛盾,但阻力较大,风险也较大。一般适用于环境的剧烈变动和矛盾尖锐之时。渐变式改革是指用较长时间进行渐进改革。这种改革较为稳妥,易于被人接受,但迟缓拖延,旧体制不易突破,矛盾的积累也可能引起更大的危机。 2、调适型改革、转轨型改革和发展型改革。这是依据各国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的不同而作的划分。调适型改革指发达工业化国家在现有政治、经济框架范围内所进行的适应性行政改革。转轨型改革是指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而由一种行政体制向另一种行政体制转轨。具体包括前苏联东欧的激进型转轨和以我国为代表的渐进型转轨两种类型。发展型改革是指经济水平还比较低下的第三世界国家的改革,涉及发展行政和行政发展两个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