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第三节当代中国的行政改革
一、行政改革及其内容

  第三,行政制度的创新。
  行政制度的创新是行政改革中最为核心的组成部分。它与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改革相联系,是整个社会变革的组成部分,比单纯的行政系统功能和结构方面的改革具有更深远的社会影响。制度方面的变革本身包括了行政系统的功能和结构方面的变革,它把这两方面的改革有机地结合在一起,通过变革旧的制度的方式推动这两方面的改革,并以建立新制度的方式保持和巩固改革成果。
  1、政府决策体制的创新。全世界有效的政府都具有一些普遍性的特点,即:中央拥有制定宏观经济和战略决策的强大能力;政府各机构之间存在进行授权、约束和决策辩论等的机制;政府同外部的利益相关者存在相互沟通的制度化联系渠道,这表现为政府决策具有透明度和可信度,并鼓励信息反馈。然而,在相当多的发展中国家,政府的决策体制恰恰缺少这些特点,造成政府的行政决策能力薄弱与缺乏有效的行政监督机构。因此,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创新与加强政府决策体制。对于中国来说,要加强政府的决策能力,就必须克服在发展中国家的决策体制中常见的弊病,并参考某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对现行的决策体制加以调整与创新。首先要改革行政价值观。当代行政的发展已经从价值理念转向工具理念,这一转变要求政府在克服自身缺陷的基础上提高行政能力。其次是决策体制的创新。这一创新要求行政系统能对变化的环境作出迅速反应,并使行政系统不犯大的错误。
  2、完善政府公务员制度。公务员是政府事务的直接承担者,他们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政府活动的状况,完善公务员的管理是我国公务员制度面临的一个基本问题。尽管我国的行政系统完成了从干部到公务员身份的转换,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相当程度上还是保留了与新体制相左的运作方法和手段,此外,新体制本身还有许多方面需要加以完善,这是转型时期中国行政发展的制度改革和创新的主题之一。
  制度创新还涉及到其他方方面面的内容,它是由于改革过程中持续的制度供给不足所引发的。与结构、功能方面的变革不同,制度方面的改革必须以立法的形式进行。旧体制的改变、调整或废除,新体制的建立,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作保障。在行政制度的创新与改革过程中,执政党、国家立法机关等外力的作用和影响显得更为突出。虽然政府既是制度的供给者与创新者,又是制度的执行者,但是政府在行政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方面仍然受到比进行结构改革和功能改革更多的限制和制约。制度创新的目标是提高效率、扩大民主、增进公平;它是对权力和利益关系的调整,是为行政发展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调整行政组织内部的结构关系,建立健全行政组织与运行的规则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