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以后的新时期犯罪的特点

1.犯罪数量持续大幅度增加。如果以改革开放以后的最低点1984年为基准,从1985年到1991年,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立案数平均每年递增40%。1995年到2004年,刑事案件立案数从162.1万起增加到471.8万起,年均增长14.0%。这段时间是犯罪数量增加最快的时期。随着社会变革趋于定型,犯罪数量也稳定在1991年的水平上。但重大案件自1987年以来一直在迅速增加。这一段时期犯罪现象增加速度之快、持续时间之长渊源超过经济发展的速度,在古今中外都是罕见的。

2.犯罪结构比以前时期发生了重大变化,新型但最不断出现。这一时期的犯罪现象仍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治安犯罪和经济犯罪这三大类型犯罪为主,而每一类犯罪的具体内容都较以前发生了重大变化。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在数量上仍占极小的比例,但在内容、形式以及危害后果上却不容忽视。国际上的各种反共反华势力一直在千方百计对我国进行渗透和颠覆破坏活动,例如西藏“三一四”暴动事件、新疆“七五”事件等。从70年底末、80年代初以来,治安犯罪在刑事犯罪中占据突出地位,以拦路抢劫、盗窃、流氓滋扰、强奸等犯罪为主。这一时期,经济犯罪是反战变化最快最大的一类犯罪,所谓变化是在种类上花样翻新,手段上隐蔽狡猾:信用卡犯罪出现、票据犯罪大量增加,如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侵犯商标、著作权犯罪,生产、销售劣商品罪、走私罪等经济类犯罪屡经打击但仍然大幅度上升。贪污贿赂犯罪、挪用公款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渎职犯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在这一时期也呈现严重化的趋势。另外,利用现代高科技知识和技能进行犯罪也是改革开放以来犯罪现象中一个重要的明显的趋势,例如网络犯罪大量增加。

3. 犯罪手段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一时期犯罪行为在性质上越来越恶劣,手段上越来越狡猾凶残,在数量增加的同时,在性质上不断变化,质变甚于量变。在杀人犯罪中,受卑鄙动机和变态心理的支配,以极其残忍的方式连续杀死多人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在犯罪手段日益凶残的同时,犯罪分子也日益狡猾。相当一部分犯罪分子极为重视把现代科技与谋略应用于犯罪,突出变现为犯罪工具越来越先进。

4. 犯罪主体发生了重大变化。犯罪主体由单一自然人变为法人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并存,自然人犯罪中有组织犯罪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从犯罪人的年龄来看,青少年犯罪已占全部刑事犯罪的绝大部分,并且还在进一步朝低龄化发展。从犯罪人的职业来看,农民犯罪占全部刑事犯罪的绝大部分。以性别论,女性犯罪有一定增长,但速度比较缓慢。女性犯罪约占全部刑事犯罪的10%左右。但女性犯罪在性质上却比以前恶劣、凶残得多。几乎所有的恶性犯罪案件中都有女性作案的记录。从犯罪人的组织形式上看,有组织犯罪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增长速度之快令人担忧,组织刑事由松散的小规模的犯罪团伙到组织严密、规模较大的犯罪集团,规模越来越大,组织越来越严密。在性质上,有越来越多的犯罪团伙向黑社会组织演变,黑社会的色彩日益浓重。还有相当一部分团伙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这是当前最凶恶、最危险的犯罪势力,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另外,国外和境外人员来华犯罪的也逐渐增多,其中尤以港澳台的黑社会组织渗透并直接从事的犯罪为严重。

二、犯罪的本质意义

为什么法定行为是犯罪,这是表述犯罪的本质意义,对于这一问题,刑法学与犯罪学,基于研究领域与视角的差异,回答的深度有所不同。

刑法学以刑法规范为研究平台,揭示犯罪的规范意义,构建犯罪规范标准,由此,刑法学对于犯罪本质的回答,依存并表现于刑法规范、刑法理论的框架。在刑法理论中,对于犯罪本质问题,存在权利侵害说、法益侵害说等不同见解。本书基于双层模式犯罪构成理论的建构,主张犯罪本质为严重危害性·侵害法益。具体地说,在犯罪概念(犯罪基本特征)的理论框架内,表现为严重危害性的特征;在犯罪构成(犯罪成立条件)的理论框架内,表现为严重危害要件以及作为本体构成要件之一的价值要件。

犯罪学以现象事实为研究平台,揭示犯罪的事实意义,表述犯罪的事实标准,由此,犯罪学对于犯罪本质的回答,超越于刑法规范、刑法理论的框架,而是深入到社会事实层面。基于这一背景与视角,对于犯罪本质的问题,存在如下见解:自然犯罪、侵犯集体意识、文化侧面、阶级冲突等。本书基于对犯罪概念的相对意义、法定犯罪的国家定位等的社会事实层面的分析,意识到犯罪本质的社会事实的表层意义,表现为犯罪是严重背离一个社会的国家所确立与倡导的主流社会规范的行为。

有鉴于此,为什么法定行为是犯罪,是犯罪本质问题,刑法学对之予以规范意义的阐述,而犯罪学对之予以社会事实意义的展示。而犯罪本质的更进一步的意义,即应当将哪些行为作为犯罪的问题,则主要由犯罪学研究予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