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本质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犯罪学犯罪概念的表述,其为犯罪学研究厘定专业领域的基本射程,也是构建犯罪学知识的基础概念。犯罪概念回答三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哪些行为是犯罪(犯罪的形式标准);为什么这些行为是犯罪(犯罪的本质意义);应当将哪些行为作为犯罪(犯罪的应然期待)。
一、犯罪的形式标准
哪些犯罪是犯罪,这是表述犯罪的形式标准,对于这一问题,刑法学的回答是相对明确的,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是指充足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的行为,就犯罪标准形态而言,在我国就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435种具体的犯罪。而对于哪些行为是犯罪的问题,犯罪学的回答可能不尽确定,或许基于犯罪学除了研究法定犯罪之外,还要研究一般违法或者越轨行为,从而认为犯罪学的犯罪界限范围上,具有更为广泛的意义,即除了法定犯罪之外,还包括违法和越轨。不过,即使在犯罪学领域,倘若对犯罪的形式标准不予相对确定的话,难免造成犯罪概念的模糊与混乱。从这个意义上说,犯罪的形式标准,严格地说,就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犯罪。
二、犯罪的本质意义
为什么法定行为是犯罪,这是表述犯罪的本质意义,对于这一问题,刑法学与犯罪学,基于研究领域与视角的差异,回答的深度有所不同。
刑法学以刑法规范为研究平台,揭示犯罪的规范意义,构建犯罪规范标准,由此,刑法学对于犯罪本质的回答,依存并表现于刑法规范、刑法理论的框架。在刑法理论中,对于犯罪本质问题,存在权利侵害说、法益侵害说等不同见解。本书基于双层模式犯罪构成理论的建构,主张犯罪本质为严重危害性·侵害法益。具体地说,在犯罪概念(犯罪基本特征)的理论框架内,表现为严重危害性的特征;在犯罪构成(犯罪成立条件)的理论框架内,表现为严重危害要件以及作为本体构成要件之一的价值要件。
犯罪学以现象事实为研究平台,揭示犯罪的事实意义,表述犯罪的事实标准,由此,犯罪学对于犯罪本质的回答,超越于刑法规范、刑法理论的框架,而是深入到社会事实层面。基于这一背景与视角,对于犯罪本质的问题,存在如下见解:自然犯罪、侵犯集体意识、文化侧面、阶级冲突等。本书基于对犯罪概念的相对意义、法定犯罪的国家定位等的社会事实层面的分析,意识到犯罪本质的社会事实的表层意义,表现为犯罪是严重背离一个社会的国家所确立与倡导的主流社会规范的行为。
有鉴于此,为什么法定行为是犯罪,是犯罪本质问题,刑法学对之予以规范意义的阐述,而犯罪学对之予以社会事实意义的展示。而犯罪本质的更进一步的意义,即应当将哪些行为作为犯罪的问题,则主要由犯罪学研究予以完成。
三、犯罪的应然界定
应当将哪些行为作为犯罪,这依然属于犯罪本质的探究,不过作为犯罪应然问题,相对于为什么法定行为是犯罪的问题来说,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
对于这一问题,刑法学更多的是从刑事意义上语义分析。例如,基于对于为什么法定行为是犯罪问题的揭示:A.对比不同国家刑法典中对于相同行为的立法状况,评价某种行为是否需要或者应当入罪;B.对比本国刑法典中具有相似性质、危害等行为的立法状况,评价某种行为是否需要或者应当入罪。然而,这种分析的结论的合理性,依然有待于基于社会事实背景的论证和支持。例如,作为A的分析,不能不考虑到不同国度政治、经济、价值观念乃至民族传统的差异;作为B的分析,同样涉及认定所谓性质、危害等相似的社会价值标准及其评价体系。
由此,应当将哪些行为作为犯罪的问题,更主要的是犯罪学的犯罪本质的研究,属于犯罪学对于犯罪本质的更深层次的研究。犯罪学从实质意义上,在揭示犯罪学意义上的为什么法定行为是犯罪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到社会事实的基础层面,着眼于社会变迁与社会结构,从根本上探寻行为的社会价值的评价标准、具体评价以及最终意义,由此分析社会对于违规行为的现实容忍限度与价值事实定位。从这个意义上说,本书基于最为抽象的层面,可以说犯罪应当是严重侵犯一个社会绝大多数人共同利益的行为;而决定一个社会的绝大多数人共同利益的具体内容的社会基础,是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所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
四、 犯罪现象的表现形式
犯罪现象,是指犯罪事实的外部表现和联系。对于同一个犯罪现象与总体犯罪现象。这也是犯罪现象的两种最为基本的表现形式。
(一)个体犯罪现象与总体犯罪现象
根据犯罪现象所涉及的具体范围,犯罪现象可以表现为个体犯罪想象与总体犯罪现象。这也是犯罪现象的两种最为基本的表现形式。
1、个体犯罪现象
个体犯罪现象,是指具体的犯罪人,基于特定的生活背景,实施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的,具体的表现形态和联系。
2、总体犯罪现象
总体犯罪现象,是指一定的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间内,基于特定的社会背景,所存在的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的,综合的表现形态和联系。
3、个体犯罪现象与总体犯罪现象
个体犯罪现象与总体犯罪现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总体犯罪现象由个体犯罪现象构成,个体犯罪现象包含在总体犯罪现象之中,它们是整体与部分、一般与个别的关系。但是,整体不是部分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结构的有机结合。总体犯罪现象不是个体犯罪现象的简单拼凑或机械凑合,而是个体犯罪的系统化,是一个具有新质的结构体系,具有许多新的性质和特征。总体犯罪现象侧重于表现社会面的犯罪状况;个体犯罪现象主要反映个体犯罪行为。某个个体犯罪现象的变化对于总体犯罪现象的波动,并无直接而根本的影响。
个体犯罪现象与总体犯罪现象的区分,有助于明晰犯罪原因的微观研究与宏观研究,区分个体犯罪形成与社会犯罪机理的不同分析视角与理论建构。
(二)静态犯罪现象与动态犯罪现象
1、静态犯罪现象
静态犯罪现象,又称共同性犯罪想象,是指某一时期的特定区域及其相应的社会背景下所表现出的具体犯罪情况,其具有自我观照的意义,而不存在时段延续与背景变迁所表现出来的犯罪状况的变化与波动形态。静态犯罪现象存在如下特征:A、某一时期:依存于某一特定的物理时空与社会背景,易言之,属于社会发展中的某一时段的特定区域在相应的社会背景中形成的犯罪状况的具体表现。例如,2003年度,中国内地刑事案件立案数为4393893起;其中,杀人案24393起,伤害案145485起,抢劫案340077起,强奸案40088起,拐卖妇女儿童案3721起,盗窃案2940598起,财产诈骗案193665起,走私案1178起,假币案3132起,其他案701556起。B.静态并不存在时段延续与背景变迁所表现出来的犯罪状况的变化与波动特征。上例所举,仅描述2003年中国内地刑事立案的状况,从中并不能看出刑事案件立案与上一年度或者下一年度的立案相比,所表现出的递增或递减的情况。当然,在同一时间段的前提下,某一较大区域中,不同部分之间的犯罪情状况的比较,还是存在的。例如,2003年中国内地不同省份之间的刑事立案状况。
2、动态犯罪现象
动态犯罪现象,又称历时性犯罪现象,是指不同时期的特定区域及其相应的社会背景下所表现出的具体犯罪状况,其具有针对不同时期状况互相参照的意义,存在时段延续与背景变迁所表现出来的犯罪状况的变化与波动形态。动态犯罪现象存在如下特征:A·不同时期:依存于不同时期的特定区域与社会背景,易言之,属于社会发展中的不同时段的特定区域在相应的社会背景中形成的犯罪情况的演变。例如,1992年度至2003年度,中国内地刑事案件立案数为:1992年,1582659起:1993年,1616879起;1994年,1660732起;1995年,1690407起;1996年,1600716起;1997年,1613629起;1998年,1986068起;1999年,2249319起;2000年。3637307起;2001年4457579起;2002年,4336712起;2003年,4393839起。B.动态波动:动态犯罪现象,具体描述不同时期的特定区域与社会背景下的犯罪状况,从而表现出随着时段的延续与背景的变迁,犯罪情况的变化与波动特征。上例所举,表现出1992年2003年间,中国内地刑事案件立案数总体上呈持续增长趋势;1992至1995年,持续增长;1995年与1996年之间,存在一个较小幅度的落差;1996年至1998年,在落差的阶位上呈增长走向;1999年起,有呈现出较大幅度的上升走势;尤其是,2000年、2001年,表现出较大阶位的增长。
静态犯罪现象与动态犯罪现象的区分,有助于推进揭示个体犯罪形成与社会化过程(或者生命历程)的相关关系,以及社会犯罪演变与社会变迁(尤其是社会转型)的相关关系。
(三)犯罪事实构成现象
根据犯罪事实的具体结构特征,犯罪现象可以表现为犯罪主体现象、犯罪对象现象、犯罪时间现象、犯罪空间现象、犯罪动机目的现象、犯罪行为现象、犯罪背景现象等。
1、犯罪主体现象
犯罪主体现象,是指犯罪事实在其实施者的特征的侧面,所展示出来的外部表现形态和联系。
2、犯罪对象现象
犯罪对象现象,是指犯罪事实在其犯罪行为目标的特征的侧面,所展示出来的外部表现形态和联系。
3、犯罪时间现象
犯罪时间现象,是指犯罪事实在其犯罪时段的特征的侧面,所展示出来的外部表现形态和联系。
4、犯罪空间现象
犯罪空间现象,是指犯罪事实在其犯罪地域的特征的侧面,所展示出来的外部表现形态和联系,主要展示犯罪地域分布的规律与特点。
5、犯罪心理现象
犯罪心理现象,是指犯罪事实在犯罪人内心活动的特征的侧面,所展示出来的外部表现形态相联系。
6、犯罪行为现象
犯罪行为现象,是指犯罪事实在其犯罪人外部活动的特征的侧面,所展示出来的外部表现形态和联系。
7、犯罪背景现象
犯罪背景现象,是指犯罪事实在其形成与发生的原因特征的侧面,所展示出来的外部表现形态和联系。
(四)法定犯罪现象、社会危险行为现象、违法越轨现象
根据犯罪现象的形式与实质特征,犯罪现象可以表现为法定犯罪现象、社会危险行为现象与违法越轨现象。
1、法定犯罪现象
法定犯罪现象,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在社会现实中的具体表现状况。法定犯罪现象存在如下特征:(1)刑法规定: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才可成立犯罪,其具体表现也才成为犯罪现象。(2)相对确定: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法定犯罪以刑法的规定为唯一标准,因而其在表现形态上也较为明确肯定。(3)司法统计:司法统计针对法定犯罪进行,由此司法统计数据,属于法定犯罪现象的宏观的直观表现。
根据行为侵害法益性质的不同,法定犯罪现象可以分为侵害个人法益、侵害社会法益、侵害国家法益等犯罪现象;根据分则具体罪名的不同,法定犯罪现象可以分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放火罪、爆炸罪、盗窃罪、抢劫罪等犯罪现象③;根据犯罪形态的不同,法定犯罪现象可以分为既遂、预备、未遂、中止,正犯、教唆犯、帮助犯、主犯、从犯,牵连犯、吸收犯、想像竞合犯等犯罪现象。不过关键是,基于犯罪学揭示犯罪原因的宗旨,如何根据犯罪学对于犯罪分类的特征,在犯罪学犯罪分类的框架内,具体表述法定犯罪现象。例如,美国联邦调查局的统一犯罪报告:暴力犯罪,包括杀人、强奸、抢劫、伤害;财产犯罪,包括夜盗、盗窃、盗窃机动车。
2、社会危险行为现象
社会危险行为现象,是指并不符合法定犯罪构成或者符合法定犯罪构成,并且行为具有社会危害与行为人具有社会危险,由刑法明文可予适用保安处分的事实,在社会现实中的具体表现状况。社会危险行为现象,是社会危险行为的具体表现。
社会危险行为现象存在如下特征:(1)刑法规定:不论是符合犯犯罪构成的社会危险行为,还是不成立犯罪的社会危险行为,均由刑法予以明确规定。(2)相对确定:基于处分法定原则,社会危险行为亦以刑法的规定为唯一标准,因而其在表现形态上也较为明确肯定o (3)缺乏统计:社会危险行为由刑法总则予以规定,而非独立的罪名,其罪名的意义仍衷现在刑法分则。司法统计通常以刑法分则罪名为依据,从而司法统计数据,并不能显示出社会危险行为的具体情况。
根据主体特征的不同,社会危险行为现象可以分为精神障碍患者(包括缺乏责任与限制责任),瘾癖人员(包括酒精瘾癖与毒品瘾癖、具有责任与缺乏责任),未成年人(包括具有责任、缺乏责任与虞犯少年),特殊危险人员(包括累犯、常习犯、常业犯、职业犯),其他危险人员(包括流浪懒惰成习者、严重传染病患者、受徒刑宣告的外国人)等的社会危险行为现象;根据责任能力的不同,社会危险行为现象可分为无责任能力人、限制责任能力人与有责任能力人的社会危险行为现象;根据犯罪成立与否的不同,社会危险行为现象可以分为犯罪的社会危险行为与非罪的社会危险行为。
3、违法越轨现象
违法越轨现象,是指并不触犯刑律,而是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违反社会习惯道德准则的事实,在社会现实中的具体表现状况。包括违法现象与越轨现象。犯罪学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是将违法越轨现象作为犯罪的前期表现而展开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这里的违法越轨行为更为注重在犯罪形成过程中的阶段上的具体表现,即作为直接故意的、反映行为发展趋势的、具有一定必然性的违法越轨现象。
广义的违法包括犯罪,这里的违法仅指狭义的违法,又称一般违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而未触犯刑律的行为。
越轨,又称差异行为,是指违反或者超越公共社会规范的行为。社会规范的范围很广,既有吃饭穿衣等的一般社会习惯,也有尊老爱幼等的社会道德,还有遵守交通规则等的法律规范,当然也有犯罪与刑罚的刑法规范。这里的越轨,主要是指除犯罪与违法以外的、违反社会习惯道德的行为。
(五)犯罪生物现象、犯罪心理现象、犯罪社会现象
根据犯罪现象的影响因素的类型,犯罪现象可以表现为犯罪生物现象、犯罪心理现象、犯罪社会现象。
1.犯罪生物现象
犯罪生物现象,是指与犯罪密切相关的犯罪人的生理、病理的特殊表现与形态。刑事近代学派的创始人为意大利人类学家龙勃罗梭试图用解剖刀揭开人类犯罪之谜,从而对犯罪人的生理、病理特征进行了大量、深入、细致的研究与描述。例如,“盗窃犯的脸和手都明显地好动;眼睛小,总是在转动,常常是斜的;眉毛浓密,相互间靠得很近;鼻子弯曲或者塌陷,胡子稀少,头发并不总是浓密,前额几乎总是很窄并后缩:他们的耳廓,同强奸犯的一样,常常像把柄一样插在头上。
2.犯罪心理现象、犯罪社会现象
犯罪心理现象,是指与犯罪密切相关的犯罪人的意识、情感、态度等特殊的表现与形态。包括犯罪意识现象、犯罪情感现象、犯罪意志现象等。犯罪社会现象,是指与犯罪密切相关的犯罪所处的社会微观或者宏观的特殊表现与形态。包括犯罪微观社会现象、犯罪宏观社会现象。对此,在上文“犯罪事实构成现象”中已有所阐述。区分犯罪生物现象、犯罪心理现象、犯罪社会现象,有助于理清犯罪原因的研究思路,为犯罪的生物原因、心理原因、杜会原因的研究,提供实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