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经历了五个重要的历史时期,即“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文化大革命时期”;“社会主义改革”时期;“改革开放初期以后的新时期”,各个时期我国的犯罪情况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究其原因这跟社会历史现实以及国家的刑事政策等等都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第一阶段:建国初期——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49——1956年)

(一)状况

这个时期我国的犯罪情况总的来说,呈现出急剧下降的趋势。 1952年全国发生的刑事案件比1950年下降很多。1950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有51万起,当时人口总数是5.5亿,按当时人口平均,发案率为万分之九点三,出现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犯罪高峰。面对如此混乱的社会治安状况,在建国后的头三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开展了肃清国民党反动派在大陆的残余武装力量和土匪等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并开展了“三反”和“五反”运动,巩固了新生证券的革命政权,保障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完成。仅仅三年时间,到了1952年,我国刑事犯罪同1950年比较,下降了50%以上。1952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有24万起,当时人口总数为5.7亿,按当时的人口平均,发案率为万分之四点二。全国基本上扭转了社会治安的混乱局面,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1955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有23万起,当时人口总数为6.3亿,按当时人口平均,发案率为万分之四点三;1956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有18万起,当时人口总数为6.4亿,按当时人口平均,发案率为万分之二点八。

(二)特点

1、反革命破坏颠覆活动猖獗。建国初期,我国发生这么多刑事案件,同我们所接收的是一个千疮百孔的旧中国大有关系。国民党反动政府留在大陆上的政治土匪有200万,反动党团骨干分子60万,各种特务分子60万,还有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众多地主、恶霸、反动会道门头子以及地痞流氓、惯盗、惯窃分子。他们不甘心自己的失败,进行垂死的挣扎,猖狂地进行各种犯罪活动。

2、犯罪主体基本上是以旧社会遗留来的反动势力、社会渣滓为主。新生的刑事犯罪分子极少,青少年犯罪一直处于次要地位,只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0%——25%。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主要是国民党的军、警、宪、特人员以及反动党团骨干、土匪恶霸、流氓、赌徒赌棍。

3、经济领域的犯罪相对突出。一些反动分子和不法资本家采取各种手段,扰乱经济市场和金融管理,有的是相互勾结进行投机倒把;有的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破坏统购统销政策;有的是伪造货币、制造伪劣商品,走私金银,贩运毒品,妄图从经济上搞垮人民政权。

4、危险的爆炸性、投毒性的暴力犯罪猖獗。有的是策划武装暴乱;有的是绑架杀害党政干部和进步群众;有的是破坏交通及通讯设施;有的是破坏建设工程项目;有的是在群众中散布反动思想和政治谣言,蛊惑人心,制造恐怖气氛。

第二阶段: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1957——1966年)

(一)状况

在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我国的犯罪,总的来说,呈现出大起大落的发展趋势。例如,1959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为20.05万件,当时人口总数为6.72亿,按当时人口平均,发案率为2.98 。1960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为20.9万件,当时人口总数为6.62亿,按当时人口平均,发案率为3.2 。但是,1961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犯罪案件则急剧上升到42万余件,当时人口总数为6.59亿,按当时人口平均,发案率为6.4 。出现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二次犯罪高峰。1964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为25万件,当时人口总数为7亿,按当时人口总数平均,发案率为3.5 。1965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为24万件,当时人口总数为7.2亿,按当时人口平均,发案率为3.3 。1966年我国的犯罪率下降为2.4 ,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犯罪率的最低值。

(二)特点

1、反革命犯罪比例逐年减少。由于新中国政权日益稳固,大陆的国民党残余势力逐渐被肃清,反革命犯罪活动较上个时期有了很大的减少,社会治安相对稳定。

2、财产性犯罪大量增多。这个时期的财产性案件成为比重最大的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70%左右,特别是三年自然灾害的困难时期,盗窃案件急剧上升。由于粮食欠收,食品短缺,不少地区出现哄抢粮食、盗窃耕牛和生产农具及原料案件。

3、青少年犯罪逐渐增多,但比例较小。从作案主体上来看,由于经过解放初期几次政治运动的冲洗,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反动分子和社会渣滓大为减少,新滋生的刑事犯罪分子和人民内部的蜕化分子明显增多,并且青少年犯罪逐渐增多。

第三阶段:文化大革命及徘徊时期(1967——1978年)

(一)状况

1966年到1976年的“十年动乱”,使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进入了一个非常曲折的时期。这个时期极“左”路线的指导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破坏,使党和人民遭到建国以来最大的挫折和损失,从而陷入了史无前例的严重灾难和内乱。根据统计,从1967年的16万起到了1972年上升为40万起,1973年又上升到53.5万起,犯罪率为6 ,从1973年至1978年犯罪的数量保持在54万起左右,出现了建国以后第三次高峰,但是就青少年犯罪而言,却是建国后第一次高峰。

(二)特点:

1、毛主席号召、共产党动员展开的一种文攻武斗的暴力行为较多。这一时期的心事犯罪活动有许多是与政治上大动荡交织在一起进行的。因而表现出与正常情况下明显不同的特点。不少犯罪活动是在“革命”口号和“革命”旗帜掩护之下,乘无政府盛行之机,大搞打、砸、抢、抄、抓,严重破坏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2、青少年团伙犯罪开始成长壮大。由于极“左”盛行,“文革”一开始就把青少年作为“革命小将”推到了第一线。许多无知的青少年在“造反有理”的口号下,肆无忌惮地践踏法律,进行打、砸、抢、抓,致使社会秩序混乱,刑事犯罪猖獗。青少年犯罪数量大大增加,从50年代的百分之二十几,上升到60%左右,从此开始,青少年犯罪问题成为我国令人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

3、针对共产党员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严重突出。“文革”期间,少数帮派分子夺取了公安政法的执法权,他们随意抄家,任意抓人。有的还私设公堂,残害无辜。不少干部和群众被罗织莫须有罪名。有的剪报剪了前面的毛主席头像,都被打成反革命,许多人被扣上反革命帽子而遭到监禁、关押、殴打、直到被迫害致伤、致残、致死。

第四阶段:社会主义改革时期(1979——1989年)

(一)状况

在粉碎“四人帮”之后,刑事案件出现了急剧上升的势头。据统计,1977年为54万起,1979年为63.3万起。1980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犯罪案件总数为75万件,1980年全国人口总数为9.8亿,按当时人口平均发案率为万分之七点七。1981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犯罪案件为89万件,1981年全国人口总数为10亿,按当时人口平均发案率为万分之八点九 。这是建国以来第四次犯罪高峰。1982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犯罪案件总数74万件,1982年全国人口总数为10.1亿,按当时人口平均发案率为万分之七点四。而青少年犯罪案件,80年代头三年,在整个刑事案件中的比率则是高达70—80%。这充分说明了青少年犯罪更加集中地暴露出来。

(二)特点

1、青少年犯罪突出,比例高。从犯罪主体看,绝大部分是青少年。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犯罪一个最为显著的特点。从当时抓获的作案成员看,14—25岁的青少年案犯高达70—80%。这些人目无国法,经常在光天化日之下结伙起哄,寻衅闹事,聚众斗殴,掠夺财物,打家劫舍,追逐调戏女青年,强奸轮奸妇女,胆大妄为、无恶不作,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城市打砸抢犯罪、流氓犯罪严重。由于这次犯罪高峰发生在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之后改革开放之初的70年代与80年代交错时期。因此,大多数犯罪还明显存在着文化大革命后遗症的特点。

3、经济领域犯罪异常猖獗。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的党和国家为了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行了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和政策,它把我国从封闭型的社会,转变为开放型的社会,特别是在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科技体制、教育体制等领域里,发生了一系列深刻而又全面的改革,增强了整个社会的活力,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但是,在新旧体制交替的社会大变革、大前进中,必然伴随着社会大震荡。由于新的体制、新的管理措施、新的价值观念正在建立和形成的过程之中,法律法规不完备,制度不健全,必然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空隙和漏洞,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例如,我们在社会行政管理方面——诸如生产管理、市场管理、工商管理、治安行政管理等等,都还不能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所以这一时期,经济领域犯罪活动非常猖獗。

五、改革开放初期以后的新时期(1989——今)

(一)状况

由于我国以前普遍存在“犯罪黑数”,1989年公安机关大力改正立案不实的情况,年立案数为197万起,比1988年增长138.2%。比1981年的89万起增加1.2倍。1990年全国发生的各种犯罪案件增至221.7万起,比1989年增长12.7%。1991年全国发生各种犯罪为236万起,比1990年增长36.7%。由于公安机关调整了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使得1992年的盗窃案件大幅度下降,从而犯罪案件总数下降为158万起,其中重大犯罪刑事案件为45万多起,仍然是上升的。凶杀犯罪增长4.9%,伤害犯罪增长4.8%,抢劫犯罪增长24.6%,强奸犯罪增长0.9%,伪造货币犯罪增长17.3%。1993年全国刑事犯罪案件立案总数是161万余起,其中重大犯罪案件为53万余起。1994年据公安部通报上半年刑事犯罪情况,全国立案刑事案件比1993年同期上升5.9%;其中大案要案比1993年同期上升20.1%。据《法制日报》刊文所载,,1994年全国共抓获各类违法犯罪人员高达409.5万人,成为第5次犯罪高峰的173.5倍。1995年全国刑事犯罪案件仍然是上升趋势,特别是大案要案上升更加突出。1997年全国公安机关所立各类刑事案件的总量与1996年基本持平,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刑事案件立案数比1996年有所下降。1998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为198.6万件,比1997年增加23%,1999年又比1998年增加约14%。进入2l世纪,刑事犯罪又呈现一个新的高峰,2000年,全国公安机关的立案数为352万件,至2002年,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数则增加至395万件,2003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为439.4万件,受理并查处的治安案件数量为487万件,分别比2000年增加20.8%和27.4%,比1995年增加1.71倍和64.1%。各种群体性事件、各种经济犯罪、刑事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收入差距过大和分配矛盾突出是重要诱因之一。2004年,刑事案件立案数又增加到471.8万起。从1993年到200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60多万件,其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3万多人。

2005年时近十多年来社会治安开始好转的第一年,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各类刑事案件464.8晚间,比2004年减少7万起,同比下降了1.5%。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继续曾高发态势,重特大案件不断发生。

2006年,公安机关共立各类刑事犯罪案件465.3万起,与2005年相比基本持平。1~9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刑事案件334.6万起,同比下降11.2%,共侦破刑事案件148万起,同比上升2.9%。全国公安机关加大对刑事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开展“打黑除恶”和打击“两抢一盗”等专项斗争,同时进行了整治收缴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专项行动。1~9月,全国爆炸、持枪犯罪案件同比分别下降19.3%和15.1%;全国可防性案件全面走低,其中人室盗窃案件同比下降5.9%,人室抢劫案件下降17.4%,抢夺案件下降8.5%;全国公安机关共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1.79万起,同比下降22.1%。从全年情况看,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爆炸、放火、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进一步减少,同比分别下降20.3%、12.8%、13.7%和4%;“两抢一盗”犯罪有所回落,共立364.6万起,同比下降1.6%;“黄赌毒”犯罪创近年来新低,案件同比下降16.2%;青少年犯罪降幅明显,25岁以下青少年作案人员同比下降5.5%。2007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刑事犯罪案件474.6万件,与2006年基本持平。其中,严重影响公众安全感的爆炸、放火、杀人、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一步减少,同比分别下降25.2%、11.3%、10.3%、1.9%和1.5%;抢劫、抢夺和入室盗窃犯罪与2006年持平。

职务犯罪继续呈现高发和严重化的趋势。200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41 447人,涉嫌贪污、贿赂10万元以上和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8490人;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99人,其中厅局级196人、省部级8人;立案侦查金融、教育、医疗、电力、土地、交通等行业和领域涉嫌犯罪的人员7805人;立案侦查私分、侵吞、挪用国有资产的国企人员9117人;立案侦查贪污、挪用公共财产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1931人。加强追逃追赃工作,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703人,比上年上升14.5%;追缴赃款赃物和非法所得计74亿多元,比上年上升62.9%。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3668件,涉案40041人,其中贪污、受贿百万元以上的案件623件。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36人,其中厅局级202人、省部级6人。

案件类别 1996年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杀人 25411 27670 27426 28429 26276 24393 24711
伤害 68992 80862 92772 120778 141825 145485 148623
抢劫 151147 175116 198607 309818 354926 340077 341908
强奸 42820 40967 39435 35819 38209 40088 36175
拐买妇女儿童 8296 6513 7257 23163 5684 3721 3343
盗窃 1043982 1296988 1447390 2373696 2861727 2940598 3212822
诈骗 69688 83080 93192 152614 191188 193665 205844
走私 1147 2301 1205 1993 1149 1178 955
伪造出售贩运假货币 5128 6654 10047 15863 5238 3151 2315
其他 184111 265917 331988 575134 710814 701537 741426
合计 1600716 1986068 2249319 3637307 4337036 4393893 4718122

表一:1996年——2004年我国各类刑事案件数量统计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1997年至2005年各册,中国统计出版社。

图一:建国初期至20世纪70代末,刑事立案保持在每年50万起以下,处在低发案阶段;二十世纪80年代,每年200余万起,90年代,每年300余万起,2001年以后,每年450万起左右。2007年,全国共立刑事案件474.6万起,仍在高位运行。

(二)特点

1.犯罪数量持续大幅度增加。如果以改革开放以后的最低点1984年为基准,从1985年到1991年,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立案数平均每年递增40%。1995年到2004年,刑事案件立案数从162.1万起增加到471.8万起,年均增长14.0%。这段时间是犯罪数量增加最快的时期。随着社会变革趋于定型,犯罪数量也稳定在1991年的水平上。但重大案件自1987年以来一直在迅速增加。这一段时期犯罪现象增加速度之快、持续时间之长渊源超过经济发展的速度,在古今中外都是罕见的。

2.犯罪结构比以前时期发生了重大变化,新型但最不断出现。这一时期的犯罪现象仍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治安犯罪和经济犯罪这三大类型犯罪为主,而每一类犯罪的具体内容都较以前发生了重大变化。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在数量上仍占极小的比例,但在内容、形式以及危害后果上却不容忽视。国际上的各种反共反华势力一直在千方百计对我国进行渗透和颠覆破坏活动,例如西藏“三一四”暴动事件、新疆“七五”事件等。从70年底末、80年代初以来,治安犯罪在刑事犯罪中占据突出地位,以拦路抢劫、盗窃、流氓滋扰、强奸等犯罪为主。这一时期,经济犯罪是反战变化最快最大的一类犯罪,所谓变化是在种类上花样翻新,手段上隐蔽狡猾:信用卡犯罪出现、票据犯罪大量增加,如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侵犯商标、著作权犯罪,生产、销售劣商品罪、走私罪等经济类犯罪屡经打击但仍然大幅度上升。贪污贿赂犯罪、挪用公款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渎职犯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在这一时期也呈现严重化的趋势。另外,利用现代高科技知识和技能进行犯罪也是改革开放以来犯罪现象中一个重要的明显的趋势,例如网络犯罪大量增加。

3. 犯罪手段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一时期犯罪行为在性质上越来越恶劣,手段上越来越狡猾凶残,在数量增加的同时,在性质上不断变化,质变甚于量变。在杀人犯罪中,受卑鄙动机和变态心理的支配,以极其残忍的方式连续杀死多人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在犯罪手段日益凶残的同时,犯罪分子也日益狡猾。相当一部分犯罪分子极为重视把现代科技与谋略应用于犯罪,突出变现为犯罪工具越来越先进。

4. 犯罪主体发生了重大变化。犯罪主体由单一自然人变为法人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并存,自然人犯罪中有组织犯罪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从犯罪人的年龄来看,青少年犯罪已占全部刑事犯罪的绝大部分,并且还在进一步朝低龄化发展。从犯罪人的职业来看,农民犯罪占全部刑事犯罪的绝大部分。以性别论,女性犯罪有一定增长,但速度比较缓慢。女性犯罪约占全部刑事犯罪的10%左右。但女性犯罪在性质上却比以前恶劣、凶残得多。几乎所有的恶性犯罪案件中都有女性作案的记录。从犯罪人的组织形式上看,有组织犯罪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增长速度之快令人担忧,组织刑事由松散的小规模的犯罪团伙到组织严密、规模较大的犯罪集团,规模越来越大,组织越来越严密。在性质上,有越来越多的犯罪团伙向黑社会组织演变,黑社会的色彩日益浓重。还有相当一部分团伙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这是当前最凶恶、最危险的犯罪势力,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另外,国外和境外人员来华犯罪的也逐渐增多,其中尤以港澳台的黑社会组织渗透并直接从事的犯罪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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