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讲解

第三节 养殖业保险

一、牲畜保险
(一)、牲畜保险的保险标的,保险费率和保险责任  
  牲畜保险是为了促进畜牧业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稳定农业生产责任制,解除农民对饲养牲畜病、死的后顾之忧,使牲畜死亡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而举办的一种保险业务。
  牲畜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役用畜、乳用畜、肉用畜和种用畜四类。
  牲畜保险的保险责任可分为单项性保险责任和综合性保险责任两种。综合险保险责任包括:
  1. 疾病;2. 自然灾害;3. 意外事故。4. 为防止疾病传染,经有关部门命令或同意的掩埋或宰杀。
  牲畜保险的责任免除为:1.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人员的故意行为;2. 对牲畜进行不合理的使役,致使其劳累致死;3. 不按兽医部门要求对牲畜进行防疫或治疗;4. 由于第三者责任而造成的牲畜的伤亡。牲畜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或半年。
  牲畜保险的保险费率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种类、危险可能性的大小、可能造成损失的程度、保险期限的长短、保险责任的大小等因素厘定的。
(二)、保险金额和赔偿处理
牲畜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一般有三种方式:
  1. 根据国营、集体农牧场等单位的帐面价值确定保额;
  2. 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根据畜龄、饲养管理条件和牲畜的健康情况 逐头协商评定保额;
  3. 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价格和畜龄,分档次规定保额。
  确定保险金额的时候应采取低保额的做法。
在低保额承保时应注意以下环节:
  1. 保额的成数。
  2. 牲畜的最高保险限额。
  3. 在赔偿处理时,按保额的一定比例扣除残值。
牲畜保险的赔偿有以下三种:
  1. 按单位帐面价值投保的牲畜,按帐面价值扣除残值后赔付;
  2. 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协商确定保额的牲畜,按承保时的保额扣除残值后赔付;
  3. 按定额投保的牲畜,根据被保险人投保时选定的档次,给予定额赔付,不扣残值。
牲畜保险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在牲畜死亡后24小时报案,超过24小时,保险人按规定扣除残值,超过48小时,保险人不予赔偿,退还保费。在确定保险责任时,应注意:
  1. 灾害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在保险期限内;
  2. 保险事故的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标的上;
  3. 保险事故的发生结果是否可以构成被保险人要求索赔的条件;
  4. 索赔人是否有权提出索赔。
二、家畜保险
(一)、保险标的和保险责任

  家畜保险的保险标的可以是:
  1. 畜主育肥猪和种猪;
  2. 半农牧区和纯农区的各种绵羊、山羊和奶山羊;
  3. 各种家兔。
家畜保险的承保条件:
  1. 投保的家畜必须无伤残、无疾病;畜主对投保的家畜精心饲养,管理正常;
  2. 投保的家畜,特别是种畜一般有严格的畜龄限制;
  3. 投保的家畜须经兽医部门验体合格后方予承保,被保险人的家畜必须全部投保,不能选择投保;
  4. 正患病或瘦弱无力的家畜不能承保;
  5. 已经发生传染病被划为疫区之内的家畜不予承保;
  6. 散养、放养的家畜应慎重承保。
家畜保险的保险责任:
  1. 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家畜的死亡;
  2. 各种意外事故造成家畜死亡;
  3. 各种疫病和疾病造成家畜的死亡;
  4. 家畜由于难产、阉割而造成的死亡和由于发生传染病,政府命令  捕杀掩埋。
家畜保险的责任免除:
  1.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饲养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家畜的死亡;2. 家畜被盗或走失;
  3. 家畜因缺草料造成的冻、饿致死;
  4. 凡未被列为保险责任的其它原因导致家畜的死亡。
(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和赔偿处理

家畜保险的保险期限主要分两种:
  1. 育肥期。
  2. 保险期限为一年。
  有些地区在保险期限内规定一个承保观察期,从10天到20天不等。
家畜保险的保险金额有两种方式:
  1. 按家畜的估价承保,保险人只承保估价的5至7成。
  2. 定额承保,根据家畜的不同种类、不同畜龄制订不同档次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自己饲养家畜的实际价值选择手段的档次投保。保险金额一般约等于承保家畜实际价值的5至6成。
家畜保险的赔偿方式有两种:
  1. 按家畜的估价承保的,按死畜的尸体重量乘以当地国家收购牌价,扣除残值后赔偿。
  2. 定额承保的家畜,按条款中规定的保险金额档次赔付,不扣残值。
三、家禽保险

(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限

  家禽保险的保险标的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1. 按禽别分,主要有鸡、鸭、鹅、鸽、火鸡、鹌鹑等;
  2.同一禽别中,按不同的生长阶段分为雏禽、成禽、淘汰禽;
  3.按饲养的目的,同一禽别又可分出更具体的标的。

家禽必须具备以下的承保条件才可承保:
  1. 饲养经营管理正常,对疫病有一定的预防检疫能力;
  2. 投保人有必要的饲养设施和饲养技术;
  3. 保前家禽无疾病、无伤残;
  4. 初生小禽和购进禽类经观察确属健康者。
家禽保险的保险责任有:
  1. 自然灾害;
  2. 意外事故;
  3. 家禽自身的生理疾病。
家禽保险的责任免除为:
  1. 家禽由蛋禽转为肉禽的自然淘汰;
  2. 非瘟疫原因造成的家禽零星死亡;
  3. 由于饲养管理人员的过失造成家禽损失或家禽被盗、走失、鼠咬、互啄造成的损失。
家禽保险的保险期限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依据保险标的自身的生理生长规律来考虑。
  2. 负单一保险责任的,保险期限应考虑所保风险发生的大致规律,保险期限至少要承担风险发生的一个周期。
(二)、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的确定和赔偿处理

  家禽保险要按如下要求厘定费率:

1. 新投产的养殖场费率的厘定:
  1) 参考本地或外地的平均费率;
  2) 实地考察投保人的饲养设施、防疫措施、管理水平等条件;
  3) 稳定系数可以适当向上浮动。

2. 对于有总的损失资料,而没有所保责任的专项损失率数据的,厘定费率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 必须测算所保责任造成的损失占总损失的比例;
  2) 向有关技术部门了解所保责任的经验损失数据
家禽保险的保险金额有两种确定方式:
  1. 定额承保,以投保时家禽市价为基础,承担5-7成经济责任。
  2. 根据家禽的生理生长规律,变动保额承保。

家禽保险的理赔方法如下:
  1. 扣除条款规定的免赔比例。
  2. 如果理赔时发现实有家禽数超过承保数量,按比例赔付。
  3. 家禽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依法应由第三者负责的,被保险人应积极向第三者追偿。
  4. 对不同的危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不同程度的经济补偿
四、水产养殖保险

  水产养殖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商品性养殖的各种水产品。承保条件为:
  1. 不宜承保粗养的水产品。
  2. 承保时考虑投保人饲养池的大小、建筑质量、堤高、堤宽等因素。
  3. 水体环境。
水产养殖保险的保险责任可分为死亡责任和流失责任两类。
  1. 死亡责任,包括缺氧死亡、他人投毒、疾病及其它原因导致的养殖水产品死亡。
  2. 流失责任,主要指自然灾害或非人为方面的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流失引起的损失。
水产养殖保险的责任免除包括:
  1. 保险标的在放养过程中的自然死亡或损失;
  2. 保险标的在放养过程中由于各种敌害造成的损失;
  3.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养殖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4. 由于水质污染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水产养殖保险的保险期限有两种:
  1. 保险期为一年;
  2. 保险期限为整个生长期。
  在厘定新兴养殖品种的保险费率时,应考虑:1. 参考外地的损失率;2. 咨询有关技术部门;3. 稳定系数适当上浮。
  水产养殖保险的保险金额主要有两种确定方式:1. 保成本,即按保险标的在收获时投入的总成本的全部或部分作为保险金额。2. 保产值,即按市场价格或其产品的销售价作为制订保险金额的依据。无论是保成本或保产值,保险人最高只承担7成的责任,另外3成损失责任由被保险人自负。
  水产养殖保险的赔偿处理也有两种方式:1. 保成本的赔付方法为按比例赔偿。根据保险标的在保险期内不同时期投入的成本不同,规定不同的赔付标准来计算赔款,残值在赔款中扣除。2. 保产值的赔付方法为按实际损失赔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残值在赔款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