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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管理学一百多年的发展史上,许多研究者从不同的角度给行政管理下过许多不同的定义,我们在这里主要给大家介绍关于行政管理的三种典型界定。
1.从“三权分立”的角度来理解行政
这种观点认为“行政”是指与立法、司法并立的“三权”的一部分,认为“行政乃是政府行政机关所管辖的事务”。我国台湾一些学者将此观点谓之“法律执行说”:在三权分立的国家,立法为制定法律,行政为执行法律,司法为维护法律。这种解释虽然十分明确,但过于狭隘,不完全符合现代社会的实际情况。现代国家中政府权力日益膨胀,愈来愈明显地凌驾于立法、司法机关之上,行政机关有立法权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2.从政治与行政的分离及不同功能的角度来解释行政
政治与行政同是历史的范畴,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两者都没有明显的界限。近代资本主义国家产生后,由于政府职能的复杂和分化,两者的区分才逐渐为人们所注意。古德诺曾指出:“在所有的政府体制中都存在着两种主要的或基本的政府功能,即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为了方便起见,政府的这两种功能可以分别称作‘政治’与‘行政’。政治与政策或国家意志的表达相关;行政则与这些政策的执行相关”。自是以后,“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和“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就成为行政学中一种影响很广的观点。但是,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执行功能是相互渗透、难以截然分开的。
3.从管理功能的角度来分析和释义行政
这种观点认为凡是管理活动都是行政,并从管理的功能和过程方面来释义行政,突出管理的特点,强调行政的动态性,对于我们把握行政管理的涵义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但是,这种解释把行政等同于管理,没有反映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另外,这种解释又过于强调行政活动的技术性,无视行政活动中政治条件和政治因素的影响,因而也难以科学地揭示作为一种国家管理活动的“行政”的本质和特点。
虽然行政管理学发展至今仍没有形成一个为中外学者所公认的定义,但我们今天普遍接受这样一种对于行政管理概念的界定。行政管理是指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即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活动。具体说来:
1.行政管理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即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行政管理的主体。
2.行政管理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行政管理的范围遍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和全体国民。其他任何一种社会管理都没有行政管理这样广泛的周延性和关系国家与社会全局的重要性。由此也决定了行政管理学有比其他管理学科更广阔的研究领域和更广泛的适用性。
3.行政管理活动的根本原则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是现代行政管理的本质特征。行政管理必须以法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管理。任何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把个人意志代替国家意志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4.行政管理关系国计民生,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有重大影响。工作必须及时到位和积极有效。而且应当追求高效,防止负效、无效、低效。
通过上面内容的学习,我们已经知道了什么是行政管理。那么,行政管理活动具有哪些不同于其他管理活动的特殊性呢?
1.行使公共权力
在国家产生之后公共权力集中表现为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行政机关可以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就是因为其拥有或者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力,行政权力这种公共权力来自于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所以,权力机关有权对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行政机关要对权力机关负责并汇报工作。
行政管理行使公共权力的这一性质,决定其具体管理活动呈现很强的政治性、权威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2.管理公共事务
行政管理之所以需要行使公共权力,是由其肩负的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所决定的。随着社会生活和社会分工越来越复杂化,行政管理的内容和范围越来越扩展。行政管理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性质,还意味着凡是公民可以自理的事情,凡是企、事业单位内部的事情,政府都不必干预。
行政管理以公共事务管理为基本职能的性质,使其具体管理活动呈现明显的社会性、广泛性、权变性等特点。
3.谋求公共利益
行政管理由于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又决定了它必须服务公共利益为宗旨。公共是相对于私人、特殊或局部而言的,因而公共权力、公共事务从本质上说,就是要代表和谋取社会大多数人的、普遍性的、全局性的公共利益,或称“公众的利益”,而不是某集团或者私人的利益。
行政管理服务公共利益的性质,决定其具体管理活动具有鲜明的服务性、非营利性、整体性、全局性等特点。
4.承担公共责任
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代表和实现公共利益,相应地必须承担公共责任,这是题中应有之义。
行政管理必须承担公共责任的性质,要求其具体管理活动必须具有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等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