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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主题

7省设容错机制为改革者撑腰 明确5种情形可免责

新京报2017-05-11

为何要建容错机制?激发改革者热情,莫让领头羊成为替罪羊

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截至目前,至少已有北京等19省份出台了《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其中,北京、重庆、广东、四川在实施办法中,都增加了“容错机制”。那么,为何要容错呢?最近两年,各地“容错机制”密集出台,与如何调动改革者的干事积极性密切相关。例如,在2015年就启动“容错机制”的浙江绍兴市,官媒曾发文《莫让“领头羊”成为“替罪羊”》,解读称:“枪打出头鸟”,“领头羊”搞不好就会成为“替罪羊”。在这种时候,我们尤其需要激发干部的改革热情,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为“出头鸟”、“领头羊”吃下“定心丸”。

莫让“领头羊”成为“替罪羊”,为改革者创造环境,激发热情,这正是容错免责制度设立的初衷。2016年3月,全国两会时,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

哪些错可以?各地明确5种情形可免责,也有特殊条款

各省份出台的容错机制中,基本上都将“官员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符合5方面条件者可减责或免责: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中央和本地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经过集体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

除上述5条容错情形外,各地还有其他容错条款。比如,陕西省还将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等,纳入到了容错机制中。

容错机制如何建?均遵循三个区分,省情不同又有细化

2016年1月18日,中央党校研讨班上,习近平总书记讲到了干部队伍积极性问题。他说,当前一个突出问题是部分干部思想困惑增多、积极性不高,存在一定程度的“为官不为”。为此,习近平提出了“三个区分”原则: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这“三个区分”,即是北京市《问责条例》实施办法中“容错机制”的主要内容。多地出台的“容错机制”,都严格遵循了“三个区分”原则为改革者撑腰。但各地又做了具体限定。

容错由谁来认定?各地明确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来裁定

多地出台的容错机制中,都明确“容错”的最终裁定权属于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提出,相关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申请,受理机关或部门在调查核实后要做出认定反馈。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在年度考核、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等方面不受影响。


实践目标:一切行政活动,无论领导、决策还是实施,都是通过行政权力的运行来实现的,行政权力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基础和手段。行政权力的行使需要大胆创新,但是创新就容易出错,而出错又会被问责,进而影响了广大党员干部创新的积极性。通过本次实践活动,请同学思考建立容错机制的必要性,全面分析容错机制有可能会带来的正负效应。

实践任务

1.试分析容错机制有可能会产生的各种影响。

2.我们应当如何为改革者创造环境,以激发他们的创新热情?

实践要求

1.根据所选择的研究主题自拟题目。

2.分析尽可能要做到有理有据有实。

3.形成2000字左右的实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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