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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三:我国行政监督机制的完善



【案例导入】

任前询问制

目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向全省人大系统推介了衡阳市人大常委会首创的“任前询问制”的经验。在衡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拟任干部作完任职前发言后,必须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然后再投票表决。这种“任前询问制”创新了人大任免传统模式。

2003年初,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就此深入部分(县、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进行了一个多月的专题调研。调查表明:对官员的任免,在少数人当中存在一种误解,他们认为,干部的任免是党委“定调”,人大“划圈”,个别地方甚至流行“只怕人大一天,不怕人大一届”的观点。

针对这种情况,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决定试行“任前询问制”。2003年4月28日,在衡阳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正式通过了《衡阳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被提请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人选须到会作任职前发言,并回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询问。新闻媒体可摘要刊播。”

2003年8月27日,衡阳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如期举行。拟任市对外经贸经济合作局局长的龙杰在作完任职前发言后,遇到了历届官员都没有经历的新“面试”——回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试行“任前询问”的实践表明,对拟任干部进行任前询问,让他们面对国家权力机关,现场作答,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询问,这本身就意味着一种考验和挑战。有的拟任人员经历一次询问后,曾用“直冒虚汗”来形容面对提问时的心情。

在一年多时间的探索实践中,衡阳市人大常委会从询问前、询问中、询问后这三个主要环节上进一步完善了“任前询问制”。

询问前的调查、准确注重全面性。每次实行“任前询问”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成几个组,采取调查、暗访、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深入到拟任干部的拟任部门或原工作单位,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以利在常委会会议上提问时,真正做到有的放矢。

询问中注重针对性。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对拟任干部进行询问时,都力求客观、公正、重点突出,不在细枝末节上纠缠。在询问时,着重考察和检验拟任干部的人大意识、法律政策水平、对本职工作的熟悉程度、对开展工作的整体谋利和宏观决策能力,规定:对每一位拟任干部进行任前询问时,重点围绕上述内容,提4—5个相关问题,而不是漫无边际,泛泛而提。

任后监督注重实效。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每一位任命干部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增强法制意识和自律意识。与此同时,市人大常委会还定期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执法检查、开展述职评议等多种方式,切实加大对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督促每一位任命干部兑现诺言。

衡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单保重表示,“任前询问”实现了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的有机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总结完善,并在全市人大系统普遍推广。

(选编自2004年5月6日《湖南日报》)

[问题与思考]

我国人大监督存在哪些问题?应当如何进一步完善人大监督?

○ 案例讲解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督,是最高层次、最有权威的监督,其监督应最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人大监督的实际效力比较小,难以真正体现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究其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

(1)人大在实施监督时缺乏具体的法律作保障。现行法律只对人大监督的内容、范围和形式作了原则规定,而对行使监督的程序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使人大监督难以落到实处;

(2)人大自身的工作制度也影响其监督效果。权力机关实行年会制度,对政府的日常性监督受到许多限制。事后听汇报,进行一般性工作巡视,其监督实际效果不大。

(3)权力机关所能获取的相关信息非常有限。人大信息获取量远远低于政府,形成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4)人大代表的素质不能完全适应监督的需要。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由于非专业的人大代表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问题,导致实际的参政议政能力不强,难以真正体现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所应有的监督权。

完善人大监督主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首先,建立健全人大监督的法律体系,明确人大监督的内容、范围、形式、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

其次,创新人大监督的形式,如案例中的任前询问制,将人大监督的作用落到实处。

再次,健全组织机构,如建立人大监督委员会等专门监督机构,以担负起日常监督工作,保证人大监督权的落实;

最后,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其职能范围包括行政监督专员、公检法司和军队监督专员、企事业单位监督专员等三类。

同学们,通过这个案例,你是否对公务员制度的改革问题有了一定的认识了呢?接下来让我们进入知识讲解,具体学习一下当代人事行政的变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