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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一  行政监督概述




一、行政监督的含义与特点

行政监督是指由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等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进行监察和督导活动。

行政监督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监督主体的多元性

能够对行政机关及其人员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主体不是唯一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是国家机关民主化的表现。人民群众运用参政权、议政权、批评权、建议权等对各种行政管理活动进行检查、督导,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表现。此外,政党、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都能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对行政机关及其人员进行监督。

2.监督对象的特定性

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行政行为。这就是说,行政监督的对象不是所有国家机关、公务员的行政行为,而是特指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时运用行政权力的公务行为。一般来说,非职务行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私人事务的行为,不是行政监督的对象。

3.监督内容的广泛性

在当代社会,行政权力的作用范围是非常广泛的。这种广泛性决定了行政监督内容的广泛性。具体说来,行政监督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1)监督决策是否科学、合法

(2)监督行政管理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3)监督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廉洁勤政、不滥用权力

(4)监督自由裁量权是否被违规滥用

4.监督目标的明确性

行政监督的主要目标在于督促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人员正确履行自身的职责,依法行政,勤政廉政,高效率地治理社会公共事务,保质保量地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诚然,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必须借助一定的惩罚手段。但惩罚并非最终目的。正确的做法是,通过惩处违法失职的行政官员,提高行政监督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和震慑力。

5.监督过程的法定性

行政监督就是由法定的监督主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定的程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督导、督察活动。依法监督也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各种专门的监督机构是依法建立的,行政监督各主体所享有的监督权力是由国家法律赋予的,其实施得到国家法律保障。行政监督行为本身也必须依法实施,监督活动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整个行政监督过程不仅有法可依,而且对违法行为或不当的监督行为违法必究。

二、行政监督的类型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行政监督分为不同类型。

1.依据行政监督的主体,分为不同主体的监督。

从行政监督的主体来看,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具有监督权限的主体分别有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具有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行政系统内特设的监督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政党、各种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和各种新闻传播媒介等,从而构成不同主体的监督。

2.依据行政监督的对象,分为组织监督和个体监督。

组织监督侧重于从宏观整体上把握行政组织的运行情况,突出对行政组织整体绩效状况的监督,既包括对行政组织职能配置、机构设置、资源分配等方面的监督,也包括对其执法执纪方面的监督。

个体监督注重对行政组织个体人员的监督,如对个体成员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基本素质方面的监督。行政工作人员因受行政职务关系的约束,其职务行为在法律上也属行政机关的行为。

3.依据行政监督的内容,分为合法性监督和合理性监督。

合法性监督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目的在于督促行政机关及其人员依法行政。合法性监督主要包括对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实施监督和对行政机关及其人员是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等实施监督,审查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以及有无越权、滥用权力的情况。

合理性监督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人员是否恰当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合理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行政行为合乎情理,即有无违背法律意图、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法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做出的行政决定是否是合情合理和适当的。

4.依据行政监督的方向,分为纵向监督、横向监督和双向监督。

纵向监督是指有着隶属关系的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中央行政机关对地方行政机关的监督;

横向监督,是指同级的不同职能的国家机关的监督,如公安消防部门对同级行政部门的消防系统、设施的检查监督等;

双向监督,是指来自被管理者一方和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两个不同方向的监督,如被管理者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均属于双向监督。

5.依据行政监督的实施阶段,分为过程监督和结果监督。

过程监督是对行政管理活动的整个过程实施监督,是对行政管理活动开展前、进行中、结束后的全面监督。过程监督强调行政程序的完整性和可控性,其优点是能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对细小的不当行为给予及时纠正,而缺点则是容易形成对行政机关的过多干预,影响其创新精神的发挥。

结果监督以行政行为的实际效果为主要监督对象,注重观察行政行为的后果是否实现预期目标。结果监督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积极性,但不利于及时发现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潜在问题,不利于及时纠偏。

6.依据行政监督活动的持续时间,分为长期监督和短期监督。

长期监督又称日常监督、经常性监督,是由常设的行政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人员日常工作实施的监督,一般由稳定的监督主体依据法定程序开展。

短期监督是指对某项特别行政事务、关键性决策、突发事件进行的监督,一般没有常设的监督主体。

7.从监督的目的和方法上来划分,还可分为积极性的监督和消极性的监督。

积极监督,是指享有监督职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个人直接主动履行职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实现预期目标而实施的监督,一般采取检查督促的方法进行。

消极监督,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被管理者就行政行为后果的评价、审定,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实行的监督。这种发生在行政行为完成之后请求法律保护的监督,又称为救济监督。

8.依据行政监督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分力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是行政机关自己对自己的监督,又被称为同体监督。

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机构、组织、个人对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监督,又被称为异体监督。

虽然内部监督具有信息充分、效率高、成本低等优点,但是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各种行政机关有时会结成利益共同体,从而使内部监督机制形同虚设。“官官相护”现象凸显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等外部主体监督行驶管理活动的重要性。

三、行政监督的作用

1.行政监督是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有力措施

通过行政监督,切实推行“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等多种监督方式,可以克服行政官员的自利倾向,避免行政权成为少数人、少数集团牟利的工具,促使行政权在维护公共利益的轨道上正确运行。

2.行政监督是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途径

通过行政监督,可以促使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端正工作态度,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整体素质,从而为正确的行政决策奠定了重要基础。此外,行政监督也是有效行政执行的重要条件。只有通过良好的行政监督,才能使行政机关不折不扣地执行各项方针政策,才能使行政机关及其人员树立成本意识,以较少的资源消耗完成既定的行政任务。

3.行政监督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通过行政监督,可以明晰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人员遵守、执行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可以有针对性地打击各种行政侵权行为、失职渎职行为、违法不当行为,减少不良行政行为的发生频率。

4.行政监督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行政权力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它直接地、现实地关系到人民权益的实现。为了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强化行政监督,有效化解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益的风险,使行政权力的执掌者忠于人民,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5.行政监督是行政道德建设的内在要求

通过有效的他律可以走向自律。行政监督的惩恶扬善功能可以在行政机关内部塑造“不良行政行为可耻”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勤政廉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成为行政人员内心的自觉。

一、行政监督的含义与特点

行政监督是指由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等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进行监察和督导活动。

行政监督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监督主体的多元性

能够对行政机关及其人员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主体不是唯一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是国家机关民主化的表现。人民群众运用参政权、议政权、批评权、建议权等对各种行政管理活动进行检查、督导,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表现。此外,政党、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都能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对行政机关及其人员进行监督。

2.监督对象的特定性

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行政行为。这就是说,行政监督的对象不是所有国家机关、公务员的行政行为,而是特指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时运用行政权力的公务行为。一般来说,非职务行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私人事务的行为,不是行政监督的对象。

3.监督内容的广泛性

在当代社会,行政权力的作用范围是非常广泛的。这种广泛性决定了行政监督内容的广泛性。具体说来,行政监督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1)监督决策是否科学、合法

(2)监督行政管理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3)监督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廉洁勤政、不滥用权力

(4)监督自由裁量权是否被违规滥用

4.监督目标的明确性

行政监督的主要目标在于督促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人员正确履行自身的职责,依法行政,勤政廉政,高效率地治理社会公共事务,保质保量地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诚然,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必须借助一定的惩罚手段。但惩罚并非最终目的。正确的做法是,通过惩处违法失职的行政官员,提高行政监督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和震慑力。

5.监督过程的法定性

行政监督就是由法定的监督主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定的程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督导、督察活动。依法监督也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各种专门的监督机构是依法建立的,行政监督各主体所享有的监督权力是由国家法律赋予的,其实施得到国家法律保障。行政监督行为本身也必须依法实施,监督活动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整个行政监督过程不仅有法可依,而且对违法行为或不当的监督行为违法必究。

二、行政监督的类型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行政监督分为不同类型。

1.依据行政监督的主体,分为不同主体的监督。

从行政监督的主体来看,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具有监督权限的主体分别有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具有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行政系统内特设的监督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政党、各种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和各种新闻传播媒介等,从而构成不同主体的监督。

2.依据行政监督的对象,分为组织监督和个体监督。

组织监督侧重于从宏观整体上把握行政组织的运行情况,突出对行政组织整体绩效状况的监督,既包括对行政组织职能配置、机构设置、资源分配等方面的监督,也包括对其执法执纪方面的监督。

个体监督注重对行政组织个体人员的监督,如对个体成员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基本素质方面的监督。行政工作人员因受行政职务关系的约束,其职务行为在法律上也属行政机关的行为。

3.依据行政监督的内容,分为合法性监督和合理性监督。

合法性监督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目的在于督促行政机关及其人员依法行政。合法性监督主要包括对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实施监督和对行政机关及其人员是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等实施监督,审查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以及有无越权、滥用权力的情况。

合理性监督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人员是否恰当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合理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行政行为合乎情理,即有无违背法律意图、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法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做出的行政决定是否是合情合理和适当的。

4.依据行政监督的方向,分为纵向监督、横向监督和双向监督。

纵向监督是指有着隶属关系的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中央行政机关对地方行政机关的监督;

横向监督,是指同级的不同职能的国家机关的监督,如公安消防部门对同级行政部门的消防系统、设施的检查监督等;

双向监督,是指来自被管理者一方和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两个不同方向的监督,如被管理者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均属于双向监督。

5.依据行政监督的实施阶段,分为过程监督和结果监督。

过程监督是对行政管理活动的整个过程实施监督,是对行政管理活动开展前、进行中、结束后的全面监督。过程监督强调行政程序的完整性和可控性,其优点是能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对细小的不当行为给予及时纠正,而缺点则是容易形成对行政机关的过多干预,影响其创新精神的发挥。

结果监督以行政行为的实际效果为主要监督对象,注重观察行政行为的后果是否实现预期目标。结果监督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积极性,但不利于及时发现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潜在问题,不利于及时纠偏。

6.依据行政监督活动的持续时间,分为长期监督和短期监督。

长期监督又称日常监督、经常性监督,是由常设的行政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人员日常工作实施的监督,一般由稳定的监督主体依据法定程序开展。

短期监督是指对某项特别行政事务、关键性决策、突发事件进行的监督,一般没有常设的监督主体。

7.从监督的目的和方法上来划分,还可分为积极性的监督和消极性的监督。

积极监督,是指享有监督职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个人直接主动履行职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实现预期目标而实施的监督,一般采取检查督促的方法进行。

消极监督,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被管理者就行政行为后果的评价、审定,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实行的监督。这种发生在行政行为完成之后请求法律保护的监督,又称为救济监督。

8.依据行政监督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分力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是行政机关自己对自己的监督,又被称为同体监督。

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机构、组织、个人对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监督,又被称为异体监督。

虽然内部监督具有信息充分、效率高、成本低等优点,但是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各种行政机关有时会结成利益共同体,从而使内部监督机制形同虚设。“官官相护”现象凸显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等外部主体监督行驶管理活动的重要性。

三、行政监督的作用

1.行政监督是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有力措施

通过行政监督,切实推行“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等多种监督方式,可以克服行政官员的自利倾向,避免行政权成为少数人、少数集团牟利的工具,促使行政权在维护公共利益的轨道上正确运行。

2.行政监督是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途径

通过行政监督,可以促使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端正工作态度,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整体素质,从而为正确的行政决策奠定了重要基础。此外,行政监督也是有效行政执行的重要条件。只有通过良好的行政监督,才能使行政机关不折不扣地执行各项方针政策,才能使行政机关及其人员树立成本意识,以较少的资源消耗完成既定的行政任务。

3.行政监督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通过行政监督,可以明晰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人员遵守、执行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可以有针对性地打击各种行政侵权行为、失职渎职行为、违法不当行为,减少不良行政行为的发生频率。

4.行政监督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行政权力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它直接地、现实地关系到人民权益的实现。为了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强化行政监督,有效化解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益的风险,使行政权力的执掌者忠于人民,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5.行政监督是行政道德建设的内在要求

通过有效的他律可以走向自律。行政监督的惩恶扬善功能可以在行政机关内部塑造“不良行政行为可耻”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勤政廉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成为行政人员内心的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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