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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二  行政监督体系




行政监督体系,是指具有法定监督权的多元监督主体在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时的任务和权限划分体系。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行政监督体系划分为不同的类型。这里根据行政监督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将行政监督体系分为行政内部监督体系与行政外部监督体系。

一、行政内部监督体系

行政内部监督,是行政系统内部建立的自我约束、自我制衡的同体监督。行政内部监督体系主要包括一般监督、职能监督、专门监督和行政复议等形式。

相对于行政外部监督体系而言,行政内部监督体系具有独特优势和特点,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监督内容更具全面性。行政内部监督既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也包括对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监督,还包括对政府公务员的监督。

第二,监督方式更具多样性。行政内部监督既可依职权采取积极主动方式,也可应相对人申请被动地进行监督;既可用法定的正式监督方式,也可以运用非法定的监督方式;既可撤销违法或不当的决定,也可直接变更违法或不当的决定;既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惩罚作出违法行为的行机关或公务员,也可以内部纪律处分的形式来规范公务员行为。

第三,监督程序更具时效性。由于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和监督方式的多样性特征,使行政内部监督可更为及时、高效地发现并处理行政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当然,由于行政内部监督毕竟是自我监督,是由行政机关自身来发现并处理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在行政监督实践中,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通常很难避免或消除偏袒的可能性,因而其公信力通常弱于外部监督。

在中国,行政内部监督体系主要有一般监督、职能监督、专门监督和行政复议四种基本形式。

(一)一般监督

一般监督是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和机关协作关系而产生的监督,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自上而下的监督

自上而下的监督主要包括国务院对全国所有行政机关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监督。我国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自上而下的监督不仅具有直接、权威、迅速等优点,而且具有涉及范围广等优势,因而是最经常用到的一种行政监督方式。

2.自下而上的监督

自下而上的监督是指下级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对上级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监督。按照有关规定,下级可以通过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方式评价上级的工作;可以通过控告、检举、申诉等方式对上级的违法不当行为表示不满;可以通过报告、请示、申请等方式向上级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尽管如此,因受心理压力、利益权衡等因素的影响,自下而上的监督在行政体制内部的层级监督中见效还是甚难。

3.地方政府对设在本辖区内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行政机关的监督

这种监督不是基于行政隶属关系产生的,地方政府也无法通过层级约束关系和日常指令关系对本辖区内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但是基于协作关系,地方政府对这类行政机关负有监督职责。

(二)职能监督

职能监督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包括直属机构)就自己主管的工作,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对其他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能监督的形式有主管监督和平行监督两种。

1.主管监督

主管监督是上级职能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对下级职能部门的监督。按照有关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县级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由业务指导或领导关系衍生出监督关系,即上级政府的职能部门有权监督下级政府相应的职能部门的工作。

2.平行监督

平行监督是指政府的某些具有特殊职能的部门对本级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这些特殊的职能部门与本级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之间虽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但对其他职能部门仍有一定的监督权,能够在自己职权范围内检查和督促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

(三)专门监督

专门监督是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专司监督职能的机构对所有部门的行政工作以及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实施的督促、纠举和惩戒,主要包括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1.行政监察

行政监察是通过执法检查、受理公民的检举与控告、受理行政监察对象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申诉、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等方式对行政监察对象的廉政状况与勤政状况进行经常性的、直接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制度。行政监察机关在上级行政监察机关和所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独立地行使监察权,只服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因而其监督地位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的特点。

2.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审计机关通过依法独立检查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对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方面的情况实施的检查和督导。审计监督具有鲜明的特点,即国家审计机关主要是从经济角度对行政机关及其人员进行监督,在性质上属于经济监督的范畴。

(四)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行政监督法律制度。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它是行政自我纠错机制。

二、行政外部监督体系

行政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各种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活动所进行的多渠道的、多种形式的异体监督。外部监督体系主要包括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政党监督、社会监督等形式。

(一)权力机关监督

权力机关监督指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这种制度下,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在行政监督体系中,权力机关监督是最具权威性和最具法律效力的监督。

一般来说,权力机关监督的内容和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2.听取和审查政府有关工作报告

3.审查和批准关于计划、预算的报告

4.向行政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提出质询

5.罢免和撤销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

6.检查行政机关的工作

7.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8.受理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二)司法机关监督

司法机关监督指国家司法机关作为监督主体通过司法手段和司法程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督。

司法机关监督的内容是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和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这种监督形式的重点是监督行政管理主体及其人员具体行为的合法性,其监督主体主要是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即国家法院,这两种机关的监督活动构成了司法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通过行使审判权,审理、判决与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相关的案件,处罚违法犯罪的行政人员的行为,对行政活动实行监督。它以判决、裁定的形式处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以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职权对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活动予以监督,对行政人员触犯法律的罪行和利用职权犯罪的事件进行侦查、批捕和提起公诉来实施监督。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问题,也可以向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三)政党监督

我国实行的是以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相应的,我国的政党监督是以共产党监督为主,各民主党派监督为辅的政党监督形式。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对行政管理实行监督是党不可回避的政治责任,其作为执政党的长期执政地位和基于历史功绩形成的领导权威为其监督行为提供合法性与政治支持。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领导地位,领导权就包含了监督权。中国共产党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以及广大党员对行政管理组织进行的监督,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实行领导的重要方式。

它具体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实行监督:

(1)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来规定行政活动的方向;

(2)通过党的纪检机关检查处理组织中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3)通过对党员的教育,促进和保证公共组织中的公务人员依法办事,自觉履行党的义务和职责,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当然,我国政党监督中也包括各民主党派对政府及非政府组织行政管理活动的监督。各民主党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对行政管理主体的活动进行监督,成为行政管理外部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各民主党派可以在政协有关会议上对行政机关的执法守法情况、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方针的贯彻执行情况、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依法行政情况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由各社会组织及公民作为监督的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活动实施广泛监督的活动。这一监督制度是人民主权原则的直接体现。虽然这种监督不具任何法律强制力,不能直接改变和撤销行政管理机构的决定和行为,但这种监督的广泛性和灵活性仍会对行政管理机构的权力形成一定的制约作用。

社会监督一般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1.社会组织监督

个人在实现个人权利、监督政府工作时常常力不从心,甚至是茫然不知所措的。因此,他们往往组织起来,建立众多的社会组织。

2.公民个人监督

公民的监督指公民作为监督的主体,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监督的活动。公民以个人名义对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是主权在民原则的内在要求,是公民民主权利的体现,也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实现公民权利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公民监督是社会监督中一种最经常、最普遍的监督。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公民可以通过信访、拨打市长热线电话、“现场办公”、参加领导接待日、“价格听证”、“网络问政”、“政务微博”等多种方式对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实施监督。

3.新闻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是指社会公众通过各种大众传播媒介形成舆论来对行政机构及其活动实施监督的活动。新闻媒体在行政监督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由于大众传播媒体通常有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反映迅速和覆盖面广等特点,因而,新闻舆论监督也体现社会影响力大、迅速及时、覆盖面广以及公开透明等监督特点,在行政监督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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